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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連接於非接地方式電路(該電動機具電源側電路所設置之絕緣變壓器之二次側電壓在三百伏特以下,且該絕緣變壓器之負荷側電路不可接地者)中使用之電動機具。

  2. 使用具起動控制功能之光電式安全裝置,應能防止滑塊等意外動作,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起動控制功能之光電式安全裝置之構造,須使用鑰匙選擇其危險防止之機能。. 二、使滑塊等作動前,須具起動準備必要操作之構造。. 三、在三十秒內未完成滑塊等 ...

  3.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81 條. 勞工、主管人員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實施檢查、檢點時,發現對勞工有危害之虞者,應即報告上級主管。 雇主依第十三條至第七十七條規定實施自動檢查,發現有異常時,應立即檢修及採取必要措施。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 ) 第 13 條. 雇主對電氣機車、蓄電池機車、電車、蓄電池電車、內燃機車、內燃動力車及蒸汽機車等(以下於本條中稱電氣機車等),應每三年就整體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雇主對前項之電氣機車等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電氣機車、蓄電池機車、電車及蓄電池電車應檢查電動機、控制裝置、制動器、自動遮斷器、車架、連結裝置、蓄電池、避雷器、配線、接觸器具及各種儀表之有無異常。

  4. 附件檔案下載. 機械安全作業標準參考手冊 機械安全作業標準參考手冊.doc 機械安全作業標準參考手冊.odt. 回上一頁.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隱私權及安全政策. 總機: (02)8995-6666 FAX: (02)8995-6665. 北區中心: (02)8995-6700 中區中心: (04)2255-0633 南區中心: (07)235 ...

  5. 常態作業時,貨叉或替代工具無法舉升達可堆疊或堆棧貨物之高度,例如托板車。 常態作業之重物舉升可超過 10 噸以上者,例如貨櫃堆積機械。 常態作業使用中央遙控及感應偵測系統運作者,例如無人化自動運搬車輛。

  6. 法規名稱:. 補助中小企業新購機械及改善既有機械安全設施作業要點. 公 (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0 日. 法規類別:. 職業安全衛生目. 相關圖表:.

  7. 依據勞動部重大職業災害統計資料顯示,我國每年約有多名勞工因堆高機而死亡,顯見堆高機危險性極高,不論是因堆高機本質安全上之問題亦或是操作端管理不當,均須妥善管理以降低工安意外,有鑑於此,雇主除了應提供動力堆高機作業之安全衛生設施外,亦應指派具有操作證照人員操作,並強化其教育訓練,提高危害辨識能力,培養良好操作習慣,以有效防止動力堆高機作業災害。 我國自104 年1 月1日起正式啟動機械、設備或器具之源頭管理機制,堆高機( 型式及單品) 累計申報登錄安全資訊已有19,500 餘筆申報資料,超過180餘家登錄廠商,有效減少不安全機械流入市場可能造成的危害。 而今年7 月1日啟動之邊境管制,將可擴大源頭管理作為之成效,確實為安全把關,並促使心存僥倖的業者回歸落實機械類產品申報登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