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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口罩本體上,距離邊緣1.5公分內,且字高不得小於0.4公分

      •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30日舉行記者會,指揮官陳時中指出,衛福部公告平面式醫療的雙鋼印皆應在口罩本體上,距離邊緣1.5公分內,且字高不得小於0.4公分,因此雙鋼印標示位置只要符合該規定即可。 目前實名制通路銷售的3種雙鋼印標示樣式,以佩戴後「MD在右臉、Made In Taiwan在左臉」與「Made In Taiwan MD在左臉下方」及「MD在下方正中間、Made In Taiwan在左臉下方」等3種,均符合規定,有關各廠牌醫用口罩雙鋼印標示位置,可至食藥署網站查詢。
      www.upmedia.mg/news_info.php?Type=24&SerialNo=97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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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4年5月18日 · 據衛福部食藥署公告醫用口罩雙鋼印打印位置只要在距口罩邊緣1.5公分以內鋼印字體不能小於0.4公分即可因此只要在口罩邊緣找到MD」、「Made in Taiwan之雙鋼印就是新的真貨指揮中心日前宣布雙鋼印口罩詳細格式規範。 (取自食藥署臉書) 理事長吳振名指出多數有疑問的都是社區高齡長者雙鋼因看來簡單但因規格未統一反而對老人家造成困擾,「偏偏有些家庭都是委由家中較有時間的長者代購。 」導製藥師每天要花不少時間「解釋」,無型中也增加壓力。 他建議政府,統一鋼印並非無法做到的高階技術,中央最好能統一規格,才不至於搞得人心惶惶,又降低當初雙鋼印「正名」的初衷與美意。 ( 台股重挫319點 ) 【熱門點閱】 口罩國家隊又出包 高雄淨新科技疑私設產線負責人30萬交保.

  3. 2024年5月8日 · 調整說明如下: 一、民眾. (一) 有疑似/感染呼吸道傳染病 (如:流感、COVID-19)或出現發燒、呼吸道症狀 (流鼻水咳嗽或打噴嚏)非必要請避免進入醫療照護機構如有必要進入於有症狀期間及症狀緩解後5日內進入醫療照護機構應佩戴口罩並遵循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及落實手部衛生。 (二) 過去一週內曾與感染呼吸道傳染病患者有密切接觸、本身為免疫力低下 (如:移植或血液腫瘤等病人)或是具有其他流感、COVID-19重症高風險者、探視或照護疑似/感染呼吸道傳染病患者,進入醫療照護機構應佩戴口罩,落實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及手部衛生,並遵循醫療照護機構內部相關規定或國家防疫政策佩戴口罩。

  4. 2024年5月8日 · 曾淑慧並提到在強制口罩令場所未依規定戴口罩可依傳染病防治法處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調整為建議戴口罩後民眾可視個人狀況評估是否戴口罩不會未戴而遭罰曾淑慧說明因應公告廢止為建立民眾進入醫療照護機構配合戴口罩新常態疾管署參考世衛美國英國等感染管制措施調整COVID-19相關感染管制措施中民眾及醫療照護工作人員佩戴口罩建議並增訂防範呼吸道傳染病民眾進入醫療照護機構佩戴口罩須知」。 民眾須知內容包含有疑似、感染呼吸道傳染病,如流感、COVID-19或出現發燒或流鼻水、咳嗽或打噴嚏等呼吸道症狀時,非必要避免進入醫療照護機構;如有必要進入,於有症狀期間及症狀緩解後5日內應戴口罩,並遵循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及落實手部衛生。

  5. 2024年5月10日 · 國內COVID-19疫情已趨緩原先規定前往診所醫院等特定場所需要配戴口罩但疾管署5月8日公布自5月19日起醫療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將改為建議佩戴口罩場所也就是說國內口罩令將全面解封不再強制配戴。. 口罩令19日起停止適用 但2情況建議 ...

  6. 2024年5月16日 · 疾管署說明因應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應佩戴口罩公告廢止為建立民眾進入醫療照護機構配合佩戴口罩之新常態疾病管制署參考WHO美國英國等感染管制措施於本年5月8日提至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COVID-19防治組會議討論調整COVID-19相關感染管制措施中民眾及醫療照護工作人員佩戴口罩建議並增訂防範呼吸道傳染病民眾進入醫療照護機構佩戴口罩須知」。 調整說明如下: 一、民眾. (一) 有疑似/感染呼吸道傳染病 (如:流感、COVID-19)或出現發燒、呼吸道症狀 (如:流鼻水、咳嗽或打噴嚏)時,非必要請避免進入醫療照護機構;如有必要進入,於有症狀期間及症狀緩解後5日內,進入醫療照護機構應佩戴口罩,並遵循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及落實手部衛生。

  7. 2024年5月8日 · 衛教資訊內容. 標 題. 5/19日起調整醫療 ()機構老人福利機構為建議佩戴口罩場所 (資料來源:2024-05-08新聞稿) 張貼日期. 2024-05-08. 張貼單位. 感染管制室. 內 容. 疾病管制署今 (8)日表示經召開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COVID-19防治組專家會議決議考量國內COVID-19疫情持續穩定可控且國際間陸續放寬防治措施,「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進入醫療 (事)機構、老人福利機構應佩戴口罩」公告將於本 (2024)年5月19日停止適用,調整醫療 (事)機構、老人福利機構為建議佩戴口罩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