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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大法官 伯祥. 隱私權保護及網站安全政策. 憲法法庭全球資訊網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100203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124 號 電話:02-23618577. 瀏覽人次:123,500,241.

  3. 本院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通知聲請人等及關係機關黨產會指派代表及代理人,於109年6月30日上午行言詞辯論,另邀請鑑定人,並依關係人欣裕台公司、中投公司、中國國民黨、婦聯會、民族基金會、民權基金會及國家發展基金會

  4. 司法院大法官依憲法規定獨立行使憲法解釋及憲法審判權,為確保其 解釋或裁判結果實效性之保全制度,乃司法權核心機能之一,不因憲法解 釋、審判或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而有異。

  5. 大法官解釋(舊制)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03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周刊 第 1255 期 1、2、3 版. 大法官關於人權保障、男女平權之重要解釋 12 則(民國96年9月版)第 38-41 頁. 法令月刊 第 56 卷 10 期 101-106 頁. 考選周刊 第 1039 期 2 版(上) 考選周刊 第 1040 期 2 版(下) 總統府公報 第 6661 號 40-179 頁. 司法院公報 第 47 卷 12 期 1-76 頁. 守護憲法 60 年 第 148-151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2、23 條. 戶籍法 第 7、8 條. 解釋文:

  6. 所謂不能改選之正當理由,須與本院釋字第三十一號解釋所指: 「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次屆選舉」之情形相當。 本件關於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任期之調整,並無憲政上不能依法 改選之正當理由,逕以修改上開增修條文方式延長其任期 ...

  7. 大審法修正施行迄今,已逾25年,鑒於聲請案件數量日增,類型越趨複雜,現行法確已不敷實務運作;復以大審法關於解釋憲法案件之評決門檻規定過高及會議方式等制度設計,造成案件審結不易,影響解釋之作成;又憲法具保障人民基本權最高效力之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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