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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各機關依本法第八條規定編製之檔案目錄,應符合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檔案分類編案規範及檔案編目規範,並每半年依下列規定,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2. 檔案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下載次數: 1864. 若您下載之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或您慣用的軟體開啟。.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09-09-14. 本頁點閱瀏覽次數: 7869. 列印 上一頁 回頂端.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 隱私權 ...

  3. 各機關依本法第八條規定編製之檔案目錄,應符合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檔案分類編案規範及檔案編目規範,並每半年依下列規定,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4.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府機關:指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二、檔案:指各機關 ...

  5. 1.中華民國90年12月12日檔案管理局(90)秘字第 0002054-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8 條. 2.中華民國94年1月3日檔案管理局徵字第 094000000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12、14、21、28 條條文;增訂第 13-1 條條文;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國家發展 ...

  6. 民國 109 年 08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秘字第1090023834B號 令. 法規體系:. 檔案管理類. 立法理由:. 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odt. 檔案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檔案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_.pdf.

  7. 檔案除紙本外尚包含電子影音檔案及原生性電子檔案等,衡酌電子檔案特 性,鑑於部分儲存檔案的電子媒體外觀完好,卻無法開啟,或檔案得以開 啟未必可辨識檔案內容,爰修正第七款文字,以確保電子檔案之可讀性。

  8. 本細則依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指各機關處理公務或因公務而產生之各類紀錄資料及其附件,包括各機關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圖片、紀錄、照片、錄影(音)、微縮片、電腦處理資料等,可供聽、讀、閱覽或藉助科技得以閱覽或理解之文書或物品。 第三條. 各機關管理檔案,應依本法第四條規定,並參照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機關檔案管理單位及人員配置基準,設置或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 第四條. 各機關依本法第五條規定,經該管機關核准,將檔案運往國外者,應先以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並經管理該檔案機關首長核定。 前項檔案如屬永久保存之機關檔案,並應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第五條. 各機關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檔案中之器物交有關機構保管時,應訂定.

  9. 2024年7月19日 · 本次修正係就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所 稱管理程序增加定義,強化電子檔案安全維護,放寬民眾應用檔案申請書傳遞方式; 另因應實務運作修正機關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之情形,及為符合現況及簡化程序刪 除目前已無實益之部分規定,以提升檔案管理效能及

  10. 檔案法施行細則. 第一條. 中華民國90 年12 月12日檔案管理局檔秘字第0002054-1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4 年1 月3日檔案管理局檔徵字第09400000011號令修正中華民國105 年6 月30日國家發展委員會 檔案管理局檔徵字第10500091433號令修正第14 條之1 中華民國109年 8 月5日國家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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