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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六項及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所稱具有股權性質之其他有價證券,指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認股權憑證、認購(售)權證、股款繳納憑證、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臺灣存託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

  2. 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3.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條文對照表(101.11.23).doc.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第 1 條. 本細則依證券交易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所定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票,指具備下列要件. :.

  4. 依本第三十六條所公告並申報之財務報告,未依有關法令編製而應予更正者,應照主管機關所定期限自行更正,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有下列情事之ㄧ,應重編財務報告,並重行公告:

  5.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 本細則依證券交易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所定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票,指具備下列要.

  6. 謂「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票」,依證交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 係指同時具備下列要件: 1.直接或間接提供股票與他人或提供資金與他人購買股票。 2.對該他人所持有的股票,具有管理、使用或處分的權益。 3.該他人所持有股票的利益或損失全部或一部歸屬於本人。 (二)內部人持股轉讓的方式: 1.經金管會核准或自申報金管會生效日後,向非特定人轉讓,例如. 國營事業為民營化而釋出官股時,常採之。 2.在集中市場或店頭市場轉讓其持股,每一交易日未超過 1 萬股. 時,免予申報;超過 1 萬股時,於向金管會申報之日起 3 日. 後,依金管會所定持有期間及每一交易日得轉讓數量比例為轉讓. 。 3.於向金管會申報之日起 3 日內,對符合金管會所定條件之特定. 人為轉讓。

  7. 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條文內容. 肆、對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大股東行使歸入權及禁止內線交易. 為避免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 10% 的大股東等. 內部人致力於利用內部消息而無心經營公司,避免證券市場的投資人. 喪失信心,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公平性及功能,世界各主要國家,如. 美、英、日等均於法律中明文禁止內線交易。 為補充禁止內線交易規. 定的不足,並實現禁止內線交易的規範目的,而有歸入權的設計,將. 從事短線交易而獲得的利益歸屬於公司。 一、歸入權-內部人短線交易: 發行股票公司的內部人,對該公司的上市、上櫃股票或具有股權性質. 的其他有價證券,從事短線交易而獲有利益時,公司應請求內部人將. 其利益歸屬於公司,這就是歸入權(證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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