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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解説>. 本条は、その他の著作権侵害について規定している。 第1号は、第15条から第17条に規定する著作者人格権を侵害する者に対する処罰を規定している。 第2号は第70条の規定に違反する者、即ち、音楽著作の強制許諾の申請により録音製作された複製物を中華民国(台湾)の管轄区域外へ販売した者に対する処罰である。

  2. 解說. 本條規定侵害重製權之刑責,即侵害第二十二條所規定的重製權,並區分為光碟及光碟以外之盜版品,而作不同處罰。 第一項規定一般的侵害重製權,刑罰較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則特別針對具「銷售或出租」之意圖而侵害重製權者,處以較高之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例如為夜市販售盜版書籍或印有卡通圖案的襯衫等,或為了小說出租店而盜印小說漫畫等。 侵害重製權是最典型的著作權侵害案件,一般所稱「抄襲」,多指侵害重製權,偶亦有構侵害改作權之情形。 重製他人仍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不管是全部或部分,除了合理使用,都會構成侵害重製權。

  3. 著作利用與授權之疑義解析. 作者:章忠信. 98.06.20.完成 102.05.25.最後更新.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service@copyrightnote.org. 「著作利用」是著作權法所規範的基本狀態,由於口語或一般日常習慣,導致「著作利用」與「授權」之間的關係,不易釐清,以下試作一些分析 ...

  4. 鐘文良所犯三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以業務侵占罪處斷。 因而撤銷第一審諭知上訴人等無罪之不當判決,並分別審酌上訴人等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所生之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改判論處鐘文良有期徒刑拾月、藍惠美有期徒刑 ...

  5. 盜版書籍是侵害製權的「即成犯」,構成違反第九十一條之行為,最得處三年或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旦行為人未經同意而盜版,即構成侵害製權,不會因事後停止或不再盜版,而使先前已構成之侵害製權行為不存在。

  6. 著作權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合法電腦程式著作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製其程式。 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

  7. 以下試著從三個修法時期的散布權相關規定分析之,希望有助釐清其問題癥結之所在。 一、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前之著作權法 依當時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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