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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保險業應確實執行其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及前條所訂定之招攬核保及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 對於其招攬、核保及理賠人員未依規定執行業務者,保險業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其他適當之處置。

  2. 保險業應確實執行其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及前條所訂定之招攬 保及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對於其招攬、核保及理賠人員未依規定執行業 務者,保險業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其他適當之處置。

  3. 保險業訂定其內部之業務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至少應包括並明定下列事項: 一、保險業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資格、招攬險種、在職訓練、獎懲及權利義務,其中在職訓練包括保險業應要求業務人員每年參加公平對待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之相關教育訓練。 二、保險業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酬金與承受風險及支給時間之連結考核,招攬品質、招攬糾紛等之管理。 三、保險業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代收保險費之收費作業、送金單或收據之領用、收費時間及繳回等管理。 四、依行銷通路別及其特性訂定應遵行之事項。 五、保險業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應充分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事項,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一)基本資料:

  4. 修正「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2022-03-2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壽字第11101326701號. 修正「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十八條。. 附修正「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六條、第七 ...

  5. 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 1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1104925752 號令修正發布第 17 條條文;增訂第 16-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 10.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

  6. 各會員之核保人員進行核保作業時,應本諸核保專業,考量各會員自身之 風險承擔能力,依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訂定其內部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其中在職訓練包括應要求核保人員每年 參加公平對待六十五歲(含)以上客戶 ...

  7. 第一項所稱保險通報機制,係指保險業於受理要保書、同意承保出單及保 險契約狀態有異動時,報送人身保險契約之特定資料至保險業通報作業資 訊系統,並於執行核保作業時至該系統查詢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相關資訊 ,以作為作成核保決定之參考。

  8. 主 旨:「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 6 條、第 7 條、第 18 條及「投資 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第 6 點規定,業經本會分別以 109 年 8 月 28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904932021 號令、同日金管保壽字第 10904932

  9. 2020年8月28日 · 保險業訂定其內部之業務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至少應包括並明定下列事 項: 一、保險業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資格、招攬險種、在職訓練、獎懲及 權利義務,其中在職訓練包括保險業應要求業務人員每年參加公平對 待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之相關教育

  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6 條、第 7 條及「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業經本會分別以 109 年 2 月 13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904902871 號令、同日金管保壽字第 10904902876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相關發布令影本、前揭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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