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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得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限額內列報為提撥年度之費用,惟之後發生解散或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支付退休金之員工而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
中時電子報
11 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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