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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院長,是中華民國 司法院的首長,並任司法院大法官與憲法法庭審判長,依據中華民國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監察院同意任命。 民國八十一年修憲後,同意權改由國民大會行使。

  2. 任命與任期. 大法官之資格規定於 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 。. 本規定歷數次修正:. 一、曾任最高法院推事十年以上者。. 二、曾任立法委員九年以上者。. 三、曾任大學法律學主要科目教授十年以上者。. 四、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有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權威著作 ...

  3. 司法院長,是中華民國 司法院的首長,並任司法院大法官與憲法法庭審判長,依據中華民國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監察院同意任命。 民國八十一年修憲後,同意權改由國民大會行使。

  4. 司法院每年應對院長之品德、操守、執行職務之能力及參與審判工作之努力等事項,綜合考評其服務成績,並徵詢該院法官意見。. 司法院得視業務需要,並參酌前項服務成績與徵詢結果、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結果及其他相關資料,予以調任、連任或延任 ...

  5. 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施行,大法官審理案件全面司法化、裁判化及法庭化,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由並為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審判長,以嚴謹訴訟程序與法院性質之憲法法庭模式運作,依憲法訴訟法審理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機關

  6. 經歷:. 司法院大法官(92年10月1日-100年9月30日).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院長(91-92年).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84年02月01日-87年1月31日). 台灣法學會理事長(第32屆、第33屆). 輔仁大學法律系專任教授(100年10月1日-102年2月).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兼任 ...

  7. 司法院長、副院長同時出缺時,由總統就大法官中指定一人代理院長;其代理期間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副院長經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 第 8 條

  8. 司法業務年報 與民有約(參訪司法院) 人權專區 政府資訊公開 位置交通 各法院資訊 各單位及所屬機關電話 性別平等專區 司法改革 院長重要談話及司改主張 【司法改革成果簡介】 司法改革方案及進度 司法與社會對話 司法改革宣導影片 裁判通俗化 國民法官

  9. 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其他專業法院院長、庭長之任期為三年,得連任一次。 但司法院認為確有必要者,得再延任之,其期間以三年為限。

  10. www.wikiwand.com › zh-tw › 司法院院長司法院長 - Wikiwand

    司法院長 ,是 中華民國 司法院 的首長,並任 司法院大法官 與 憲法法庭 審判長(相當於 美國首席大法官 ),依據現行《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不受任期之保障(一般而言,大法官任期為八年,司法院長任期最長可達八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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