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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天前 · 根據「釋字第585號」,大法官解釋,「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
3 天前 · 國會改革引爆朝野衝突,藍綠今(23)日於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藉著質詢立法院秘書長周萬來,針對立法院會審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時,採用舉手表決是否有當隔空互槓。 民進黨立委鍾佳濱直指,立法過程表決是記名與否攸關立委聲請釋憲的2項要件,周萬來若無法確保院會審議法案時採記名表決,「保證把你從主席台上趕下來。...
2024年5月1日 · 立法院司法法制、交通委員會今(1)日舉行聯席會議,審查由藍委傅崐萁、洪孟楷及翁曉玲「黨團內互打」各自擬具共4個版本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及民眾黨團提出的修正動議。 儘管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主委陳耀祥提出有違大法官釋憲、侵犯行政院權力等疑慮,但歷經6個.
2 天前 · 憲法法庭指出,人民對政府機關及其職務,包括法令政策制定及各項公務執行之異議、質疑、批評等意見及評價,本即具有監督施政、促進民主的重要功能,此等不涉事實真偽之意見及評價,如人民抽象咒罵特定政府機關之職務行使,縱其使用語言刻薄粗俗或顯屬發洩情緒者,應認仍屬質疑或批評公權力之言論,而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
5 天前 · 事實上,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立法委員得質詢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是憲法第57條的明文規定,民進黨的官員視憲法於無物,不願接受國會的監督,本來就應受到處罰。 參考上開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至少課處罰鍰應該不會有違憲的爭議。 另外,對於在國會虛偽陳述追究偽證罪責,這在英、美等國都有類似的立法,要說違憲,恐怕太牽強。 筆者必須強調的是,...
2024年5月11日 · 大家可以回顧大法官針對第五次違憲修憲案做出的釋字499號解釋,解釋文中寫道「修改憲法乃最直接體現國民主權之行為,應公開透明為之,以滿足理性溝通之條件,方能賦予憲政國家之正當性基礎。 」、「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
4 天前 · 依照21日二讀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修正條文,被質詢人若答覆超過質詢範圍、反質詢、無涉秘密事項卻拒絕答覆、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覆、未經同意即缺席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經主席制止仍違反,經院會決議將處2萬至20萬罰鍰;逾期仍不改正得按次連續課處罰鍰,並得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政府人員受質詢時虛偽陳述,依法追訴刑事責任。 (相關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