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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審計準則公報第一號(一般公認審計準則總綱).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25日. 所有條文. 壹、一般準則. 第一條. 查核工作之執行及報告之撰寫,應由具備專門學識及經驗,並經適當專.
第四十一號 營運部門資訊之揭露 審計準則公報 名稱與編號 說明 第 一 號 一般公認審計原則總綱 110.12.1,起不再適用 第 六 號 關係人交易之查核 107.7.1 起,依 67 號公報處理 第 七 號 客戶聲明書 107.7.1起,依66號公報處理 第 九 號 存貨盤點之
法規名稱:審計準則公報第一號(一般公認審計準則總綱) 壹、一般準則. 第一條. 查核工作之執行及報告之撰寫,應由具備專門學識及經驗,並經適當專. 業訓練者擔任。 第二條. 執行查核工作及撰寫報告時,應保持嚴謹公正之態度及超然獨立之精神. ,並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 貳、外勤準則. 第三條. 查核工作應妥為規劃,其有助理人員者,須善加督導。 第四條. 對於受查者內部控制應作充分之瞭解,藉以規劃查核工作,決定抽查之. 性質、時間及範園。 第五條. 運用檢查、觀察、函證、分析及比較等方法,以獲得足夠及適切之證據. ,俾對所查核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時有合理之依據。 第六條. 承辦查核案件應設置工作底稿。 參、報告準則. 第七條. 會計師姓名如與財務報表發生關連,均應出具報告,表明其承辦工作之.
主旨:審計準則公報第一號公報「一般公認審計準則總綱」業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 發展基金會於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修訂發布,該公報並自會計年度結束日在中華民國 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後財務報表之查核工作適用之。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72年4月1日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查帳準則委員會第1 次修正公布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74年12月3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審計準則委 員會第 2次修訂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3. 中華民國 86年9月 ...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適用。 故自該日起,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已非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本會公報檢索專區提供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相關解釋函彙編內容僅供研究參考之用。 本會審計準則委員會於110年12月14日發布審計準則公報第七十五號「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並對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在111年12月31日(含)以後之財務報表之查核工作適用之。 自該日起,審計實務指引不再適用,故本會公報檢索專區提供之審計實務指引僅供研究參考之用。 本會審計準則委員會於111年10月4日配合「審計準則委員會所發布規範會計師服務案件準則總綱」修訂會計師服務案件準則與品質管制準則,自111年12月15日起實施。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審計公報系列. 首頁 > 公報出版品 > 會計師服務案件準則系列. 名稱. 審計準則委員會所發布規範會計師服務案件準則總綱 (110.12.01發布) 名稱與編號. 代 號. 單位冊. 定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