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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日 · 勞基法規定公司年度結算若有盈餘,應給予全年工作且無過失的員工獎金或紅利。 (攝影師: Tima Miroshnichenko ) . 而如果勞資雙方在一開始就已經約定好「保障年薪 N 個月」、或是「保證年終 N 個月」,那麼年終就會被勞動主管機關視為工資的一部分,因此無論公司當年度營運狀況,都千萬不能不發或少發呀! 否則依照 勞基法第 22 條 及 79 條 ,將會被處以新台幣 2 萬 - 100 萬的罰鍰哦! 這邊有個小重點,如果勞資雙方有約定保障年薪或年終,那麼如果員工在發放年終前離職,這部分也要記得依照比例給予員工,因為這是「工資」,如果沒有發給員工也適用 勞基法第 22 條 及 79 條 ,不得不慎。 年終獎金計算方法有哪些?
2024年1月15日 · 《 勞動基準法 》雖有規定年終獎金的相關內容,但實務上發放與否通常由公司的內部政策或勞動契約來決定,只有在有盈餘時,並滿足一定條件下,公司才有發放的義務。 Q5:年終獎金是否需計入平均工資? A5:視具體情況而定。 若年終獎金符合法定工資的標準,則應計入平均工資。 然而,這也取決於雇主和員工之間的契約內容和獎金的性質。 Q6:員工離職是否有權要求年終獎金? A6:若公司在勞動契約或內部政策中有關於年終獎金的約定,並且員工符合相應條件,則員工有權要求年終獎金。 若無約定,則視為公司的恩惠性給予,勞工較難要求。 綜合來看,年終獎金的發放與否受到雇主內部政策和契約約定的影響。 雖然《 勞動基準法 》規定了一定的原則,但具體情況還需根據雇主和員工之間的協商和契約來確定。
2023年1月16日 · 1. 當月薪資總額超過投保金額:超過部分需扣繳「雇主」補充保費. 不止發放年終獎金時要注意,其實只要該月有發放任何獎金都適用! 依照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4條,當公司在該月份支付的所有薪資總額>每月投保薪資總額,其中超過的部分就要按照補充保險費率2.11%計算扣繳補充保險費。...
2023年12月6日 · 公務人員的年終獎金則按「112 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統一於春節前 10 天發放(2024 年 1 月 29 日)發放。結論 年終獎金的發放時間、扣稅和計算標準,視乎公司營運狀況及勞動契約的內容。《勞基法》明確規定了公司應發放年終獎金的
2023年11月30日 · 勞基法中規定,雇主依民俗發給勞工的年終獎金,屬於勞工福利,發放之條件及標準,可以由勞雇雙方在勞動契約中約定,或雇主於工作規則中訂定。 而在勞基法有關獎金或紅利的規定是在第29條,這項規定只說明「企業如果年終結算有賺錢,應該給予員工獎金或紅利。 」並未定義在法律規定範圍內。 員工年終獎金的權利來源,端看各公司的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的內容。 年終獎金性質是受公司當年度盈餘獲利狀況,分配給員工,較屬勞基法第29條規定內容,應屬「獎勵」性質。 故勞基法並無規定企業必須發放年終獎金給員工,故沒有發放年終獎金的企業並沒有違反勞基法。 Q2:年終獎金是經常性給與或恩惠性給與?
雇主依民俗發給勞工的年終獎金,屬於勞工福利,發放之條件及標準,可以由勞雇雙方在勞動契約中約定,或雇主於工作規則中訂定。 勞基法有關獎金或紅利的規定是在第29條,這項規定只說明「企業如果年終結算有賺錢,應該給予員工獎金或紅利。 」並未定義在法律規定範圍內。 員工年終獎金的權利來源,端看各公司的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的內容。 年終獎金性質是受公司當年度盈餘獲利狀況,分配給員工,較屬勞基法第29條規定內容,應屬「獎勵」性質。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8、3325、3327、3349. 點閱數:129214. 資料更新:112-09-07 16:52. 資料檢視:113-05-17 10:04.
2023年1月6日 · 簡單來說, 若企業與員工符合《勞動基準法》提到的「年終結算有盈餘」、「全年工作」及「無過失」三個要素,雇主就應該發放獎金或分配紅利。 而 《公司法》則是規定,公司可以自訂章程設定員工酬勞分配的規則 ,再經董事會及股東會後發放。 但依據過往的勞資爭議經驗,勞動主管機關與法院對於年終獎金的認定標準不一,且有函釋認為《勞動基準法》第29條提及的「獎金」,與我們民間所說的年終「獎金不同」。 因此 年終獎金目前在法律上較模糊,勞資雙方協商是最佳處理方式 ,若發生爭議,則視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有無明確規定 。 法律規定複雜不清楚? 交給Femas HR輕鬆搞定! 立即預約介紹,享30天免費體驗 . 年終獎金什麼時候發比較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