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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經濟安全服務(含生活補助、租金補貼、日間照顧及住宿式費用補助、身障及長照輔具補助、居家無障礙改善等) 多元照顧支持服務(身心障礙者服務中心、小作所、日間照顧中心、社區居住、自立生活、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

  2. 電話:直撥1999 (新北市境內使用) 或 02-29603456. 地址: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1樓、2樓、4樓、22樓及25樓. 為民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08:30~12:30,13:30~17:30 (國定假日除外) 最佳瀏覽解析度為1024x768以上,建議使用IE 11以上瀏覽以取得最佳瀏覽效果。. 累計 ...

  3. 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1.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113年度標準為3萬6,861元)。. 2.全家人口動產(含存款本金、投資 ...

  4. 持有新北市身心障礙證明 ,符合補助對象即可申請。 補助內容: 依據新北市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依申請之輔具項目、申請人之經濟狀況及身分別補助最高補助金額之全額、75%或50% 承辦單位: 新北市輔具資源中心 承辦人員:新北市輔具資源中心 連絡電話: (02)8286-7045分機101至112或轉總機9 承辦人員:新北市輔具資源新店中心 連絡電話: (02)2912-1911分機9. 應備證件: 一、申請及核定階段: (一)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輔具補助申請表【 (民)表一】。 (二)輔具補助基準表所定各補助項目之三個月內診斷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 (若所申請之輔具免經輔具需求評估則免附)。 (三)其餘相關證明文件依「新北市政府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規定檢附。

  5. 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1.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113年度標準為3萬6,861元)。. 2.全家人口動產(含存款本金 ...

  6. 1、101年7月11日起「身心障礙托育養護補助」更名為「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2.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合約機構請至本局首頁 / 查詢專區 / 社福單位 / 身心障礙者福利 / 新北市政府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合約機構 項下查詢。

  7.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申請說明: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動申報資料 (勞保、健保、農保),身障者無須特別提出申請 (公保、軍保除外,需身心障礙者向投保單位提出申請)。 除非對其權益有不良影響時,得申請不列入媒體交換,由政府直接補助。 申請對象: 民眾. 承辦資訊: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1樓. 承辦人員:陳柏均、陳衍繹、游博翔、林沛淳. 聯絡電話: (02)29603456 分機3792、3794、3644、3796. 傳真號碼: (02)29668111. 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申請不列入媒體交換. (一)身分證影本. (二)新北市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方式變更申請書.

  8. 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書表下載. 網頁維護: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申請說明: 補助內容: 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之補助基準如下: (住宿以每人每月新臺幣2萬元為基準,日間照顧每人每月新臺幣1萬2千元為基準) 1.申請人身心障礙類別及程度 (影響補助基準) 2.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倍數. 3.是否具有特殊條件 (年滿30歲、年滿18歲且父母任一方年滿65歲或家庭中有2名以上身心障礙者) 申請對象: 設籍新北市之身心障礙者,若有符合下列情形,可檢具相關申請文件至本市各區公所辦理申請. 1.因需仰賴他人扶助、訓練或完全無法自理生活且有入住已與本市簽訂合約之機構 (如:身障機構、老人機構、護理之家...等)的需求。

  9. 新北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社會保險費補助申請須知. 壹、目的:由政府補助部份或全額社會保險自付額予投保單位,以減輕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之負擔,如對其權益有不良影響時,得申請不列入媒體交換,由政府直接補助。. 貳、相關法令及規定: 一、身心障礙 ...

  10.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核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以下簡. 稱本補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並具下列資格者(以下簡稱. 申請人),得申請本補助: (一)實際居住於本市。 (二)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三)未接受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四)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 1.低收入戶。 2.中低收入戶。 3.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下列標準: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 支出一點五倍。 (2)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 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以下同)二百萬元,每增加一人, 增加二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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