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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所水利事業,謂用人為方法控馭,或利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以防洪、禦潮、灌溉、排水、洗鹹、保土、蓄水、放淤、給水、築港、便利水運及發展水力。

  2. 主管機關或水利機關為執行有關水權、河川、排水、海堤、水庫、水利建造物、地下水鑿井業或用水計畫之管理,認有違反本法禁止或限制規定或有隱匿用水量逃漏耗水費之虞時,得派員進入事業場所、建築物或土地實施檢查,並得令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說明、配合

  3. 水利法及其子法規. 水利法 Water Act. 1.中華民國 31 年 7 月 7 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71 條;並自 32 年 4 月 1 日施行. 2.中華民國 44 年 1 月 19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3、38 條條文. 3.中華民國 52 年 12 月 10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99 條;並自同日施行. 4.中華民國 63 年 2 月 2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5、10、11、18、19、20、26、34、36、37、39~41、46、52、60、63、65、71、73、79、81~83、85、87、89~95 條條文;並增訂第 8-1、19-1、47-1、60-1、 60-2、60-3、65-1、69-1 條條文.

  4. 水利法及其子法規. 水利法施行細則 Enforcement Rules for Water Act. 1.中華民國 32 年 3 月 22 日行政院訂定發布同日施行. 2.中華民國 33 年 9 月 16 日行政院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 44 年 4 月 19 日行政院增訂及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 48 年 7 月 1 日行政院修正第 30 條條文. 5.中華民國 58 年 8 月 5 日行政院(58)台經字第 6366 號令修正發布. 6.中華民國 64 年 5 月 12 日行政院(64)台經字第 3451 號令修正發布. 7.中華民國 79 年 3 月 16 日行政院(79)台農字第 04841 號令修正發布.

  5. 業務主軸. 供水節水專區. 水利法修正新增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 臺灣各區水資源經理基本計畫. 水利工程資訊.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 中央管河川、區域排水及一般性海堤. 韌性臺灣-全國治水會議. 水利節專區.

  6. www.6laws.net › 6law › law水利法

    ﹝1﹞ 本法所稱水利事業,謂用人為方法控馭,或利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以防洪、禦潮、灌溉、排水、洗鹹、保土、蓄水、放淤、給水、築港、便利水運及發展水力。

  7. 水利法及其子法規. 名稱. 發文日期. 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民國113年03月08日. 水利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 (第22、29、54及66條)英譯草案. 民國113年02月20日. 水利法施行細則. 民國113年02月07日.

  8. 法所水利事業,謂用人為方法控馭,或利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以防洪、禦 潮、灌溉、排水、洗鹹、保土、蓄水、放淤、給水、築港、便利水運及發展水

  9. 經濟部水利署(保育事業組)甄選約僱人員 (職務代理人)徵才公告. 113-07-26. 有意報名者,請點選下方「經濟部水利署聘僱人員甄選報名網站」完成線上報名作業(經歷欄位請依時間先後完整填寫歷任職務)。. 請務必確認報名成功,並收到「應徵成功通知」之 ...

  10. 主管機關審核依本第五十五條規定投資興辦水利建造物所增闢水源之地面水權引用水量,應參酌該水利建造物蓄水範圍內之平均入流量、實際蓄水容量及運轉操作下所核算之可供水量、其下游已核准地面水水權水量、申請人事業所需用水量及其他必要事項等覈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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