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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1 條. 本辦法依農田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第四項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基準劃設農田水利事業區域本法施行前原農田水利會灌溉或排水之受益地考量當地水源條件農業立地條件農業發展與農田水利設施投資效益之相關條件劃設灌溉或排水受益區域之範圍。 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公告之農田水利事業區域,應冠以管理該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農田水利署)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名稱。 第 3 條. 主管機關每年至少辦理一次農田水利事業區域灌溉或排水受益區域範圍之調查作業。 必要時,得視需要辦理之。

  2.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農委會) 為監督輔導農田水利會 (以下. 簡稱水利會) 辦理事業區域內灌溉用水之引灌營運亢旱機制. 水質蓄水水利設施之管理養護及水路變更等業務特訂定本. 要點。 本要點所稱農田水利設施係指水利會管理或代管之農田水利建造物及. 其附屬設施。 三、本要點所稱農田水利建造物係指水利會事業區域內管理之水庫、灌溉. 蓄水池、各級灌溉、排水圳路、堤防及附屬構造物。 四、本要點所稱灌溉蓄水池及附屬設施係指水利會為其事業使用管理之埤. 池、溜池、池塘、沼潭及蓄水坑谷,包括其界線內造林及其附屬設施. 。 第 二 章 引灌. 五、水利會應依據灌溉地清冊、灌溉地籍圖,訂定年度正常灌溉計畫,並. 報農委會備查後公告之。

  3. 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基準劃設農田水利事業區域本法施行前原農田水利會灌溉或排水之受益地考量當地水源條件農業立地條件農業發展與農田水利設施投資效. 益之相關條件劃設灌溉或排水受益區域之範圍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公告之農田水利事業區域應冠以管理該農田水. 利事業區域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農田水利署管理. 處(以下簡稱管理處)名稱。 第 3 條. 主管機關每年至少辦理一次農田水利事業區域灌溉或排水受益區域範圍之. 調查作業。 必要時,得視需要辦理之。 灌溉或排水受益區域範圍變更者,主管機關得辦理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變. 更;已無灌溉或排水受益事實者,得廢止農田水利事業區域。 第 4 條. 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基準,訂定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灌溉制度:

  4. 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編章節條文. 無格式複製. 第七章 灌溉蓄水池管理. 三十七、水利會現有蓄水池未經農委會核准不得變更使用。.

  5. 為配合本法之規定,就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及灌溉制度劃設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劃設變更及廢止農田水利設施許可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拆除及修復管理農田水利設施兼作其他使用許可申請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其他銜接設施許可申請農田水利設施範圍排放非農田排水審核許可灌溉水質檢測及許可引取灌溉用水等辦理事項,參酌水利法及原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等相關規定,爰訂定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其要點如次: 一、農田水利事業區域、灌溉制度及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劃設、變更及廢止之規定。 ( 第一條至第四條) 二、灌溉計畫之擬定及變更之規定。 ( 第五條) 三、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劃設、變更及廢止、變更或拆除農田水利設施、兼作使用、施設銜接設施、許可搭排及引取灌溉用水之申請、許可程序、有效期間、應遵行事項及廢止許可之規定。

  6.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灌溉水質 ...

  7.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本辦法施行前既有與農田水利設施互相穿越之公路道路鐵路箱涵等公共設施其農田水利設施之管理維護責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農田水利設施範圍興建公共設施,其影響之農田水利設施,由興建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及清淤;有造成農田水利設施損害者,興建單位應予即時修復並負責賠償。 二、非屬灌溉專用之箱涵,其損害由公路、道路、鐵路管理單位予以修復。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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