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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5月3日 · 最新消息. 「復查申請日」與「訴願提起日」,認定時點不同. 更新日期:113-05-03.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捐處分如有不服,得依法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其中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同為30日,但是兩者期間之認定時點是不同的。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復查申請書如係透過郵局寄送,其申請日之認定以「發寄局之郵戳日期」為準。 但如對復查決定仍表不服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應自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訴願書不論採郵寄方式、委託他人或自行送件,皆以受理機關實際收文之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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