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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簡稱 交強險 ,英語: Statutory Automobile Liability Insurance ,SALI) [1] 是 中國大陸 多部門因應《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實行推出的針對 機動車 的 車輛險種 ,於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據配套措施的最終確立於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簡稱《 交強險條例 》)的規定,「交強險」是由 保險公司 對被保險 機動車 發生 道路交通事故 造成受害人(第三者,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屬於 責任保險 的一種。

  2. 1983年,臺北市監理處成立北區分,分擔本部業務壓力,及改善八德路、光復北路周邊交通環境。 1988年3月1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成立,臺北市監理處同時改隸交通局。 2008年7月1日,配合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組織再造,臺北市監理處第四科業管之汽車。

  3. 1969年,板橋監理站遷至中和鄉圓通路52巷1號。「第一區監理所」改名回「臺北區監理所」。[2] 1970年,監理所遷移至中和鄉圓通路,與板橋監理站共用辦公場所。[2] 1971年,監理所遷移至中和鄉中山路三段213號,配合中山路拓寬,整棟辦公大樓以機械遷移

  4. 1983年,臺北市監理處成立北區分,分擔本部業務壓力,及改善八德路、光復北路周邊交通環境。 1988年3月1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成立,臺北市監理處同時改隸交通局。 2008年7月1日,配合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組織再造,臺北市監理處第四科業管之汽車。

  5.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簡稱 交強險 ):所有機動車輛強制購買用於賠償 交通事故 中第三方的損失,不賠償本車及被保險人的損失; 機動車商業保險主險. 機動車損失保險 (簡稱 車損險 ):車輛損失保險是指機動車輛遭受 自然災害 或者 意外事故 等情形,符合 保險合同 規定的,對於造成車輛本身的損失, 保險公司 給予賠償。 對於車輛被 盜 搶 導致的損失,原先有單獨險種負責賠償,2020年9月15日起併入車損險; 第三者責任保險 (簡稱 三責險 或 三者險 ):當機動車輛遭遇意外事故,導致他人的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產生的費用由保險公司給予賠償;

  6. 1949年11月1日,撤銷所有監理段及監理站。. [1] 1952年2月1日,「臺灣省交通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成立,地址在臺北市中正西路123號 (臺北市中正區公園路、青島西路口 今中央健康保險署臺北業務組聯合服務中心),並設「基隆監理站」、「羅東監理站」及 ...

  7. 沿革 [編輯] 1981年,財政部成立金融司,下設「保險科」。 1991年,「財政部金融司」升格為財政部金融局,保險科升格為「財政部保險司」。 2004年,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後改隸屬為其單位,更名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2012年7月,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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