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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工作者: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二、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三、雇主: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四、事業單位:指本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五、職業災害:指因 ...

  2. 法規查詢.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 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 英. 公 (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

  3.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一條第一項所稱自營作業者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 本法第二條 ...

  4. 職業安全衛生法.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勞動檢查法.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五、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八、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5. 職業安全衛生法.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108年職安法修法條文對照表. 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規定之事業範圍. 102年職安法修法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102年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法FAQ. 回上一頁. 本署介紹. 正副首長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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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職業安全衛生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8. 2014年7月2日 · 勞工安全衛生法於去102年7月3日修正公布更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自103年7月3日正式上路並以二階段施行方式擴大保障所有工作者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表示103年7月3日施行之第一階段41種附屬法規已配合修正發布相關新措施如下: 一、 適用對象擴及各業,保障範圍涵蓋各業受僱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二、 強化勞工身心健康保護,雇主對於防止勞工過勞、精神壓力及肌肉骨骼相關疾病,應妥為規劃必要安全衛生措施。 三、 勞工遇有立即危險之虞時,得行使退避權,自行退避至安全場所。

  9.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主管機關得依其意願及工作能力,協助其就業;對於缺乏技能者,得輔導其參加職業訓練,協助其迅速重返就業場所。第19條 職業訓練機構辦理前條訓練時,應安排適當時數之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第20條

  10. 職業安全衛生法是臺灣一部法律旨在保護臺灣勞工工作時的人身安全與身心健康,預防 職業病 與 職業災害 ,並規範雇主最低應提供的安全工作環境。 這部法律最初於1974年4月16日,由時任 中華民國總統 的 蔣中正 公布施行原名為勞工安全衛生法》;期間曾兩次修正部分條文立法院則於1992年5月29日完成 黨團協商 ,6月18日通過二、三讀,成為現行的《職業安全衛生法》。 2013年為配合產業變遷,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及多名立法委員提案大修《勞工安全衛生法》,並改名為《 職業安全衛生法 》 [1] 。 最新修正時間為108年5月15日 [2] 參考文獻 [ 編輯] ^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台立社字第1024500610號函〉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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