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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須具備管理員、業務主管結業證書或具有管理師、管理員資格者並擔任相關工作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每兩年應至少參加12小時在職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每二年應至少6小時在職教育訓練。. 課程簡介.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擔任相關業務 ...

  2.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擔任相關業務者,除取得結業證書外,另需定期參加在職回訓。 測驗方式 本項訓練免測驗。

  3.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之規定,平時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平時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達一百人者,應選任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4.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教育訓練班(假日班) - A方案13000元(職安一點通+複習班+甲業考試) - B方案10000元(無附贈,報名後請來電告知) - 勿先繳款請等候通知 - 不含國定假日

  5. 課程簡介.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之規定,平時僱用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之第一類事業單位,應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 54小時課程:自106年1月1日起接受管理員訓練時數115小時者,且具兩年內結訓之管理員期滿證明。. 66小時課程:原接受管理員 ...

  6. 本會職業安全相關課程頁面,包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製程安全評估、施工安全評估、營造作業、有害作業、防火管理人、急救人員、具有危險之機械操作、職安在職回訓……等職安課程。

  7. 2024年7月10日 ·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於105.09.22增訂第17-1條條文:雇主對擔任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工作之勞工,應使其接受 每二年至少十二小時 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8. 職業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回訓/複訓;所有職類】 - 課程類別 - 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台北承德教育訓練中心. 職業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回訓/複訓;所有職類】. :::

  9.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雇主對於擔任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勞工,應使其接受每 2 年至少 12小時 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上述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係指具有法定勞工 (職業)安全管理師、勞工 (職業)衛生管理師及勞工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資格者。 課程大綱: 1.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2.職業災害案例議題. 3.職業疾病預防及勞工健康保護議題. 4.其他職業安全衛生相關知識與性別平等意識議題. 5.其它相關安全衛生管理專業趨勢及新修訂法令議題. 課程對象: 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勞工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勞工 (職業)安全管理師、勞工 (職業)衛生管理師資格,並有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公文者。

  10. 一、為強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專業能力,勞動部於 105 年 9 月 22 日修正發布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將該等人員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時數,由每 2 年至少 6 小時調整為 12 小時,並自 106 年 1 月 1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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