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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10月23日 · 1、法人為銀行股東,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法人身分或推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監察人時,「本行負責人」或「銀行負責人」除該法人外,並包括其董事長及依法指定代表執行職務之自然人與代表法人當選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 上 ...

  2. 為利銀行與被投資事業之合併監督管理,並防止銀行與被投資事業間之利益衝突,確保銀行之健全經營,銀行以投資為跨業經營方式應遵守之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3. 2022年9月27日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1101445721號. 一、銀行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三條之二所稱「本行負責人」或「銀行負責人」:. (一)於法人或政府為銀行股東時之範圍:. 1、法人為銀行股東,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

  4. 法條內容. 第 33- 1 條. (行員利害關係人). 前二條所稱有利害關係者,謂有左列情形之一而言:. 一、銀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之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二親等以. 內之姻親。. 二、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前款有利害關係者獨資、合夥經營之 ...

  5.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一、銀行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三條之二所稱「本行負責人」或「銀行負. 責人」:. (一)於法人或政府為銀行股東時之範圍:. 1.法人為銀行股東,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 法人身分或推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監察 ...

  6. 2021-09-2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1001448691號. 一、銀行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三條之二所稱「本行負責人」或「銀行負責人」,於法人或政府為銀行股東時之範圍:. (一)法人為銀行股東,依公司法 ...

  7. 一、銀行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三條之二所稱「本行負責人」或「銀行負 責人」,於法人或政府為銀行股東時之範圍: (一)法人為銀行股東,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法

  8. 第 33-1 條. 前二條所稱有利害關係者,謂有左列情形之一而言:. 一、銀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之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二親等以內之姻親。. 二、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前款有利害關係者獨資、合夥經營之事業。. 三、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 ...

  9. 一、銀行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三條之二所稱「本行負責人」或「銀行負 責人」: (一)於法人或政府為銀行股東時之範圍: 法人為銀行股東,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以法人身分或推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監察人時,「本 行負責人」或「銀行 ...

  10. 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如授信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並應經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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