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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2日、11月20日召開遊民議題會議,將遊民定義 修正為:「經常性露宿街頭、公共場所或居無定所且 無家可歸者」,並納入本部修訂「 縣(市)遊民

  2. 台灣遊民 指的是在 台灣 無家可歸和在外流落街頭之人,依據各級政府單位對遊民定義及相關法規,可以分為以下數種: 「社會救助法」第17條:「警察機關發現無家可歸之遊民,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通知社政機關(單位)共同處理,並查明其身分及協助護送前往社會救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安置輔導;其身分經查明者,立即通知其家屬。 不願接受安置者,予以列冊並提供社會福利相關資訊。 有關遊民之安置及輔導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為強化遊民之安置及輔導功能,應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並結合警政、衛政、社政、民政、法務及勞政機關(單位),建立遊民安置輔導體系,並定期召開遊民輔導聯繫會報。 」 [1]

  3. 遊民收容法令解釋. 一、有關經查獲之外國籍遊民,其後續輔導工作應屬何單位權責案 外國人之入出境及居留、停留係警察機關所主管,並無輔導問題,本案所指遊民如確定為外國人,應由轄區警察機關依「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之相關規定處理;如經查已在本國設籍,則依 貴管相關規定仍由社政單位收容輔導之。 (內政部86年6月18日台內社字第8687106號函) 二、有關台南市私立養和神經精神科診所收容之不詳姓名遊民,可否以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疑義案 依「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本注意事項所稱無戶籍人口,係指在台灣地區合法定居,未依規定申報戶籍之人口。 」當事人既疑似外籍勞工,又無法證明其係在台灣地區合法定居之人口,故不宜依「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其戶籍登記。

  4. 公告事項. 113-04-29 中央及地方機關至113年第1季遊說案件統計. 113-02-01 中央及地方機關至112年第4季遊說案件統計. 112-11-24 中央及地方機關至112年9月底遊說案件統計. 112-10-03 中央及地方機關至112年8月底遊說案件統計. 112-09-07 中央及地方機關至112年7月底遊說案件 ...

  5. (一)可在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cpami.gov.tw)右側→「重要政策」→「住宅補貼專區」下載。 (二)可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索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的地址及電話請看 附件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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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www.csat.org.tw › userfiles › C3 方孝鼎 全文一、前言

    臺灣政府關於遊民的定義見於社會救助法第十七條「警察機關發現無家可 歸之遊民,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通知社政機關(單位)共同處理,並查 明其身份及協助護送前往社會救助機構收容;其身份經查明者,立即通知其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