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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二、另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三、專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 ...

  2. A:先說答案,二者比較後以最有利的方式計算喔! 依考績法施行細則第9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項規定: 一、原則:年終考績獎金以受考人次年1 月1 日的俸給總額( 含本俸〈年功俸〉+各項加給)為準。 二、如果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經依法核派代理或兼任職務,並依規定支領代理或兼任職務加給,而於次年1 月1日已不再代理或兼任職務者,其考績獎金的各項加給,應以考績年度內實際代理或兼任職務時所支各項加給及月數,按比例計算,其餘未代理月數則以所任職務所支各項加給,按比例計算,兩者合計,再加計次年1 月1日的本俸( 年功俸)數額後發給。 支各項加給總和反而較高時,就回歸原則,也就是以次年1 月1日俸給總額為準。簡單來�. ,就是計算二者並比較後,以最有利( 較多獎金) 的標準來發給同仁的考績獎 .

  3.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應由人事主管人員查明受考人數,並分別填具考績表有關項目,送經單位主管,檢同受考人全年平時成績考核紀錄,依規定加註意見後,予以逐級評分簽章,彙送考績委員會初核。

  4.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 條第2 項規定:「前項所稱俸給總額,指公務人員俸給法所定之本俸、年功俸及其他法定加給。. 」同法施行細則第9 條規定:「(第1 項)依本法給與之年終考績獎金,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受考人次年1 月之俸給總額為準 ...

  5. 依本法給與之考績獎金,其給與標準如下: 一、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受考人次年一月一日之俸給總額為準;十二月二日以後調任其他機關,由原任職機關以原職務辦理考績者,亦同。 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獎金,以最後在職日之俸給總額為準。 二、十二月二日以後撤職、休職、免職、辭職、退休、資遣、死亡、留職停薪期間考績年資無法併計或轉任(調)不適用本法規定之機關,經依本法辦理考績者,其考績獎金依考績結果以在職同等級且支領相同俸給項目者次年一月一日之俸給總額為準。 三、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人員,其考績獎金按考績結果以次年一月一日在辦理派出國協助友邦機關、借調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經費達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財團法人所支俸(薪)給總額為準。

  6. 軍職人員年度服勤達6個月並辦理外職停役後,於同一年度內初任公務人員並連續任職達6個月者,得依其任職身分(軍職、公務人員)分別辦理另予考績並核發考績獎金

  7. 考績獎金計算 以下4位公務人員105年考績均為甲等(俸級 均為7等功6),105~106年有職務異動或代理主管 職務(P08科長),該等人員考績獎金應如何發給? 甲:原為科員,105年12月2日陞任科長。 乙:科員,105年8月30日至9月23日代理科長。

  8. 1.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1至12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2.另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1 年,而連續任職 已達6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3.專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績。(第3

  9. 公務人員考績獎金應以晉級後之俸級,依同職等且領同俸給者次年 月 日之俸給總額發放 日後退休、死亡、資遣等退離人員,其考績結果晉級部分從寬改發 1個月獎金,已 3個月內補發差額公務人員考績獎金應以晉級後之俸級,依同職等且領同俸給者次年 1月 1日 ...

  10. 依本法給與之考績獎金,其給與標準如下: 一、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受考人次年一月一日之俸給總額為準 ;十二月二日以後調任其他機關,由原任職機關以原職務辦理考績者 ,亦同。 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獎金,以最後在職日之俸給總額 為準。 二、十二月二日以後撤職、休職、免職、辭職、退休、資遣、死亡、留職 停薪期間考績年資無法併計或轉任(調)不適用本法規定之機關,經 依本法辦理考績者,其考績獎金依考績結果以在職同等級且支領相同 俸給項目者次年一月一日之俸給總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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