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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8月3日 · 勞基法》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不定期契約之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也就是: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應於10日前預告;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應於20日前預告;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則應於30日前

  2. 2020年10月3日 · 約定試用期,則雇主要具備勞基法第11條、第12條規定才可以終止勞動契約,假設是依據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終止勞動契約: 1.可依勞基法第19條規定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3. 2024年5月1日 · 因為依據《勞基法》第16條規定,即便雇主具有合法的資遣事由,也應該預先給予勞工資遣的通知預告期,並且預告期限應按照年資計算如下: 工作滿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應在 10日前 預告通知。 工作滿1年以上、3年未滿者,應於 20日前 預告通知。

  4. 2021年3月10日 ·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第一項的規定,依據勞工的在職期間而有不同時間的預告期,三個月以內不用預告期,最長是30天的預告期, 預告對象是勞工 。 而 就業服務法第33條 ,除了但書規定的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之外,不管員工任職多久, 一律都是10天前要通報 ,通報的對象不是勞工,而是 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 另外,如果資遣人數過多,達到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2條 所規定的規模時,雇主依 大解法第4條 規定,就有 大量解僱通報義務 ,必須於 60天前 通知相關單位與人員。 資遣通報10天的算法與勞基法預告期算法不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民國 101 年 02 21 日 勞職業字第 1010503133 號函.

  5. 1. 定期勞動契約:根據勞基法第15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 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2. 不定期勞動契約:根據勞基法第16條第1項,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以下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根據以上規定,勞工離職前的預告期,可整理如下: (一)定期勞動契約. 1.三個月以內:法無明文,原則上無需預告,但雙方另有約定時,從其約定所以試用期間離職,要先確認一下雙方的勞動契約或是面試、到職時公司有沒有針對試用期間離職有特別約定喔!

  6. 2021年2月23日 · 必須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目前,只要是雇主解僱勞工,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仍然是法院攻防的焦點,因為勞工必須以工作換取收入維持生計,所以解僱等於是雇主最嚴厲的懲戒手段,因此除非逼不得已,如果有其他方式, 雇主應該要設法迴避 ...

  7. Q: 雇主解僱工作未滿三個月之勞工仍應發給資遣費. Q: 無故辭退是否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給付資遣費疑義. Q: 資遣費計算方式. Q: 雇主給付資遣費法令依據為何? Q: 資遣費到底是什麼,我可以拿嗎?

  8. 2024年4月1日 · 律師整理勞工最常見的幾問題,說明2024年離職時間法規、離職預告期間計算、離職沒預告會有什麼法律問題,另外也教大家,如果老闆不放人可以怎麼做! 目錄. 一、什麼是離職預告? 二、離職預告期間計算方式. 、老闆不想管離職預告提前叫我走合理嗎? 一、什麼是離職預告? 當勞工錄取進入公司後,與雇主之間就產生了「勞雇契約」,而「員工離職預告」是指勞工自願提離職,想要解除勞雇契約前所必須要告知雇主的「預告期間」。 勞基法之所以規定勞工必須向雇主預告離職是有原因的: 勞工要走要 讓公司有緩衝期 ,抓緊時間找新進的人員替補。 就算不用招募新員工遞補,但 交接業務給其他同仁也需要時間 ,尤其越資深,負責項目數量與複雜度也越高,相對就需要更多時間交接。 所以要漂亮轉身離開,預告離職是第一步!

  9. 2018年10月24日 · 如果沒有法定終止事由或沒遵守法定終止期限,雇主卻任意解僱勞工,就是違法資遣,勞工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訴訟,請法院判決確認解僱違法、勞動契約仍然有效。

  10. 一、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解僱其員工時,必需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一般稱為資遣)及第12條(一般稱為開除規定。 二、如解僱之事由為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之情事,雇主應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做資遣通報;而因為員工年資未滿三個月,尚無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之疑慮;資遣費計算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核發資遣費,不得要求勞工自請離職,應開立非自願離職書 (勞工可申請失業給付);服務證明書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發給勞工。 、如解僱之事由為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之情事,無須給付資遣費亦無須給予預告期間,可開立離職證明書 (惟勞工無法據以申請失業給付);服務證明書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發給勞工。 點閱數:0. 資料更新:113-03-04 1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