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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5月29日 · 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昨(11日)到立法院報告施政方針並備詢,被國民黨立委柯志恩問及對於死刑存廢態度時回應,嚴守院際分立,大法官還在釋憲 ...

  2.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二、機關爭議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仍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本法所定相關案件類型及聲請要件之規定。 第 2 條.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審判長;其因故不能擔任時,由並任司法院副院長之大法官任之。 二人均不能擔任時,由參與案件審理之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第 3 條. 憲法法庭得設數審查庭,由大法官三人組成之,依本法之規定行使職權。 審查庭審判長除由並任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外,餘由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3. 憲法法庭裁判彙編/大法官 解釋裁判 其他出版品 電子訴訟平台 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憲法訴訟) 使用說明下載 新聞公告 全部公告 新聞稿 案件訊息 ...

  4. 2021年5月21日 · 一、解釋憲法. 如果「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是對於「法律、命令是否牴觸憲法」有疑義,都可以向大法官聲請解釋憲法。 具體來說,依據不同的聲請主體(白話來說就是「誰可以聲請」),必須符合各自的條件,才可以向大法官聲請解釋憲法 [5]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 1. 機關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 2. 機關因為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的職權,發生適用憲法的爭議,或; 3. 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牴觸憲法的疑義。 當中央或地方機關遇到以上3種情形之一時,都可以向大法官聲請解釋憲法。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 關於憲法上保障人民、法人或政黨的權利,遭受不法侵害,已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用盡法院的救濟程序直到案件確定,則對於這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發生牴觸憲法的疑義時,才可以聲請釋憲。

  5. 司法院大法官 ,是 中華民國 依照《 中華民國憲法 》於最高 司法機關 司法院 中所設置,具有「 解釋憲法 」、「統一解釋 法律 及 命令 」之職務、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及「 總統 、 副總統 彈劾案」權限之職位。. 原本係於《中華民國憲法》第79條 ...

  6. 公告憲法法庭評決受理之案件,認其審查客體有分別裁判,並另行分案必要者,經大法官111年3月9日決議,得依其性質及程序類型字別,另分新案。 其分案作業程序由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辦理。

  7. 2018年11月30日 · 目前依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規定及 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 ,可以聲請釋憲的主體有「中央或地方機關」、「人民、法人或政黨」、「立法委員現有總額1/3以上」、「各級法院的法官」等,各依循不同的流程。 由於相關內容較為繁複,可參考: 楊舒婷(2021),《 聲請大法官解釋的程序是什麼? 一般人民也可以聲請大法官解釋嗎? (上)——2021年以前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 司法院大法官(n.d.),《 解釋憲法 》。 所謂的「釋憲」就是「聲請大法官統一解釋法令」,所以大法官釋憲的效力可能是宣告該法令「合憲」或「違憲」。 詳細的說,現行大法官解釋有7種可能 [2] : 該法令並無違憲,不生牴觸憲法之問題。 例如: 釋字第509號 。 定期修法。 例如: 釋字第748號 。 警告性裁判。

  8. 我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制度,伴隨著中華民國憲法的誕生而創立,經過動員戡亂時期與臺灣民主化兩個歷史階段,其存續已經超過60 年,累積了超過700 號的解釋1。 在憲政秩序的關鍵時刻,大法官解釋曾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例如司法院釋字第31號解釋賦予了「萬年國會」的憲法基礎,司法院釋字第261號解釋則終結了「萬年國會」,為我國的民主化除去最後一個障礙,在國民大會違法濫權,透過修憲程序自行延長任期的時刻,大法官做出司法院釋字第499號解釋,首度宣告修憲條文違憲,不但維護憲法的尊嚴,同時確立了憲法修改的界限。 事實上,在最近的實證調查上,與一般人.

  9. 經綜合釋憲實務運作、參酌國內外相關立法例,並審慎評估各方意見,將大審法名稱修正為「憲法訴訟法」,以為我國大法官審理案件之程序規範;大法官審理案件以全面司法化為取向,採取裁判化及法庭化之方式,以嚴謹訴訟程序與法院性質之憲法法庭運作

  10. 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機關爭議、總統副總統彈劾、政黨違憲解散、地方自治保障、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等憲法訴訟案件。 112年6月21日,總統公布修正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 自112年7月7日施行。 增訂憲法法庭宣告法規範違憲並溯及失效時之判決效力規定,以及調整法規範違憲並立即失效之效力規定,兼顧法安定性。 此外,亦明確化規定人民聲請憲法審查之要件。 發布日期:2022-01-01 瀏覽人次:19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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