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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危險品包皮上或其他適當之顯著地位,應標記有危險品之類別、名稱、數量、性質、注意事項及其他說明文字,包皮上之標記,應與內裝物品一致,不得有虛偽不實之記載。

  2. 理 由 書: 採用成文憲法之現代法治國家,基於權力分立之憲政原理,莫不建立 法令違憲審查制度。. 其未專設違憲審查之司法機關者,此一權限或依裁判 先例或經憲法明定由普通法院行使,前者如美國,後者如日本(一九四六 年憲法第八十一條)。. 其設置 ...

  3. 對於公務人員之免職處分既係限制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自應 踐行正當法律程序,諸如作成處分應經機關內部組成立場公正之委員會決 議,處分前並應給予受處分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處分書應附記理由,並 表明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設立相關制度予以保障。

  4. 一、儀器查驗(或稱儀檢):指利用儀器對貨櫃(物)實施檢查,藉由掃描貨櫃(物)產生之影像,判讀內裝貨物有無異常之查驗方式。 二、人工查驗:指驗貨關員對貨櫃(物)進行實體查驗,判別實到貨物是否與申報內容相符之查驗方式。

  5. 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雇主應確保勞工作業場所之危害暴露低於附表一或附表二之規定。. 附表一中未列有容許濃度值之有害物經測出者,視為超過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本標準所稱容許濃度如下 ...

  6. 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 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掉落或氣味惡臭。

  7. 一、長期照顧(以下稱照):指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六個月以上者,依其個人或其照顧者之需要,所提供之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照顧及相關之醫護服務。. 二、身心失能者(以下稱失能者):指身體或心智功能部分或全部喪失,致其日常生活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