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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5月22日 · 1. 或調解程序中,可達成和解或調解。 ( 五)當事人存否不明或需經相當調查始得特定。 ( 六)應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為送達。 逾第一項或第一項與第三項併計之期. 限者,應自行結案,並自收案日起適用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之規定。 審理(判)庭辦理案(事)件之辦案期限,適用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之規定。 2.

  2. 2024年5月24日 · 判決主文. 中華民國111 年1 月12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140條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歷次修正條文如附表三),其中關於侮辱公務員罪部分,應限於行為人 ...

  3. 2024年5月27日 · 統的調解制度,通常取決於工作者之判斷,以「無訟」成為調解者之 主要責任。 然「修復式司法」的工作是高度結構化的對話機制,以情

  4. 2024年5月17日 · 鑑定新制問答集重點包括:(1)受囑託或委任鑑定機關應如何揭露資訊、具名及踐行具結程序;(2)偵查中請求鑑定得否救濟;(3)法院囑託機關鑑定前得否陳述意見;(4)鑑定報告應包括事項之具體內容;(5)鑑定機關應由何人到庭陳述意見、如何 ...

  5. 2024年5月15日 · 立性及公正性,判斷實施鑑定之人是否有偏頗或足認有 不能公正、獨立執行職務之虞,而明定應揭露鑑定人與本 案利益關係之資訊。

  6. 2024年5月24日 · 本案由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所組成之合議庭審理後,經檢察官、辯護人自主調查證據,認被告確有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之犯行,復考量本案被告知法犯法,犯罪行為惡性重大,犯罪所生危害至鉅,且仍爭執係因迫於職場無奈而酒後駕車,未同理被害家屬心情,另未與被害家屬達成和解條件前迫使被害家屬接受賠償金暨考量其家庭支持良好,更生可能性高等情,判決被告有期徒刑7 年6月。 本院112 年度國審交訴字第3號被告鄭兆宇涉犯公共危險案件於民國113 年5 月24 日上午10 時宣判, 茲說明判決結論、簡要事實理由如下: 壹、判決結論: 鄭兆宇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7 年6月。 貳、簡要事實及理由:

  7. 2024年5月17日 · 國民法官法案件之第二審程序 — 以規範之分析與檢討為中心(五之一)-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服務-司法周刊-進階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