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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天前 · 相對地,《憲法增修條文》也沒有說,也無法用反面解釋得出:總統向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的「義務」。 當然,憲法所無,不必然為法所不許。 即使「沒有」向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的憲法上義務,也不必然代表以法律創設總統進行國情報告的義務,就當然違反憲法

  2. 2024年5月21日 · 行文完成前針對立法院審議的職權爭議法案主要是以國民黨與民眾黨再修正動議版的條文作為日後最可能變成現行法的內容以下即以國眾再修正版為主註二),逐一評析相關內容檢視是否與前開憲法規範相符。 (一)調查範圍是否過寬? 國眾修正版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院會得設調查委員會,委員會得設調查專案小組。

  3. 2024年5月21日 · 憲法第104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1條第6-2條第7-2條等包含監察院考試院司法院正副院長以及審計長大法官監察委員考試委員其他法律規定行使的人事同意權如中選會委員與NCC委員

  4. 其他人也問了

  5. 2024年5月9日 · 立法院除依憲法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行使人事同意權外亦有依法律規定行使人事同意權的情形如檢察總長中選會等獨立機關委員)。 然而相關程序未於本法中明文規範我們認為有明文化的必要並應有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的同意始為通過又鑑於檢察總長職司獨立指揮監督檢察體系具高度重要性與獨立性我們主張檢察總長也應由全院委員會審查以增強審查密度。 二、充分審查,期間不得少於兩個月. 現行法規對人事同意權的審查規範過度簡陋,甚至經常發生未有充分時間審查的狀況下,重要職務人事同意權的行使,往往亦流於形式。 例如,過去大法官同意權的行使,時有發生不周、倉促的情形。 審查時程急迫,勢必無法有完整的審查及讓社會各界表示意見,恐侵蝕大法官任命的正當性,有害於司法公信力。

  6. 3 天前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範,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在決議案 ...

  7. 2024年5月10日 · 後來2000年修憲後這項職權轉移到立法院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改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但由於過去20多年,朝野政治角力,包括陳水扁、馬英九和蔡英文都未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對於國情報告的進行賴清德也同意此舉將有助於恢復原有的憲政慣例畢竟總統在職期間人民有權利去了解總統施政走向和各項主張目前外界要知道總統的施政思維除了就職演說外就是要等雙十國慶的文告其餘時間無法聽到總統的治國藍圖。 但目前的癥結點卡在總統是否要接受備詢,其實這是一項老議題,而且早在李登輝時期已有討論及合適安排。 假設一個情況,總統和行政院長一樣,都在立法院接受國會議員的「即問即答」,那還會有人會尊重行政院長的答詢嗎?

  8. 2 天前 · 立法委員席位皆為民選, 院長 、 副院長 則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任期均為4年。 現任之 第十一屆立法院 於2024年2月1日宣誓就職任期至2028年1月31日屆滿。 職務與權力 [ 編輯] 立法院是負責審查中華民國各項 法案 以及中央政府 預算 的機關。 依據《 中華民國憲法 》第39條、第63條、第104條、第105條,以及《 憲法增修條文 》第2條至第7條等規定,立法院的職權,包括: 行政院 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 總統 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