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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天前 · 相對地,《憲法增修條文》也沒有說,也無法用反面解釋得出:總統有向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的「義務」。 當然,憲法所無,不必然為法所不許。 即使「沒有」向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的憲法上義務,也不必然代表以法律創設總統進行國情報告的義務,就當然違反憲法。
2024年5月21日 · 行文完成前,針對立法院審議的職權爭議法案,主要是以「國民黨與民眾黨」再修正動議版的條文;作為日後最可能變成現行法的內容,以下即以「國眾再修正版」為主(註二),逐一評析相關內容,檢視是否與前開憲法規範相符。 (一)調查範圍是否過寬? 國眾修正版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院會得設調查委員會,委員會得設調查專案小組。
2024年5月21日 · 依《憲法》第104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1條、第6-2條、第7-2條等,包含監察院、考試院、司法院正副院長,以及審計長、大法官、監察委員、考試委員,其他法律規定行使的人事同意權如中選會委員與NCC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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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9日 · 立法院除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行使人事同意權外,亦有依法律規定行使人事同意權的情形(如檢察總長、中選會等獨立機關委員)。 然而,相關程序未於本法中明文規範。 我們認為有明文化的必要,並應有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的同意,始為通過。 又鑑於檢察總長職司獨立指揮、監督檢察體系,具高度重要性與獨立性,我們主張檢察總長也應由「全院委員會」審查,以增強審查密度。 二、充分審查,期間不得少於兩個月. 現行法規對人事同意權的審查規範過度簡陋,甚至經常發生未有充分時間審查的狀況下,重要職務人事同意權的行使,往往亦流於形式。 例如,過去大法官同意權的行使,時有發生不周、倉促的情形。 審查時程急迫,勢必無法有完整的審查及讓社會各界表示意見,恐侵蝕大法官任命的正當性,有害於司法公信力。
3 天前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範,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在決議案 ...
2024年5月10日 · 後來,2000年修憲後,這項職權轉移到立法院,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改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但由於過去20多年,朝野政治角力,包括陳水扁、馬英九和蔡英文都未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對於國情報告的進行,賴清德也同意,此舉將有助於恢復原有的憲政慣例,畢竟,總統在職期間,人民有權利去了解總統施政走向和各項主張,目前外界要知道總統的施政思維,除了就職演說外,就是要等雙十國慶的文告,其餘時間無法聽到總統的治國藍圖。 但目前的癥結點卡在總統是否要接受備詢,其實這是一項老議題,而且早在李登輝時期已有討論及合適安排。 假設一個情況,總統和行政院長一樣,都在立法院接受國會議員的「即問即答」,那還會有人會尊重行政院長的答詢嗎?
2 天前 · 立法委員席位皆為民選, 院長 、 副院長 則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任期均為4年。 現任之 第十一屆立法院 於2024年2月1日宣誓就職,任期至2028年1月31日屆滿。 職務與權力 [ 編輯] 立法院是負責審查中華民國各項 法案 以及中央政府 預算 的機關。 依據《 中華民國憲法 》第39條、第63條、第104條、第105條,以及《 憲法增修條文 》第2條至第7條等規定,立法院的職權,包括: 行政院 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 總統 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