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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辦法所稱留職停薪,指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權責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並於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回職復薪。

  2. 2021年8月2日 · 所謂留職停薪就是勞工暫停工作、勞動契約沒有終止,勞工和雇主之間仍然有勞動契約上的僱傭關係,但因為這段期間員工沒有上班,雇主就停止支付薪水,等到疫情過去收入較穩定再恢復上班。究竟強迫員工留職停薪的做法是否合法?

  3. 2022年8月26日 · 員工因育嬰需求申請留職停薪. 依照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只要員工的年資滿半年,育有子女且未滿三歲,可以申請育嬰留停,原則上留職停薪期間以不少於 6 個月為原則,但如果不滿 6個月,至少也要滿 30 天(可申請上限為兩次)。 要注意的是,育嬰留職停薪為法律保障的權益之一,因此只要員工有申請,在符合條件的前提下雇主不能夠拒絕,否則將會被處以相關罰則哦! 最常見的育嬰留職停薪規則一定要搞懂! (攝影師: Karolina Grabowska) 因傷病需求申請留職停薪. 通常如果員工受傷或生病無法工作,都會優先以病假、特休、事假來處理,不過當這些假都用完了仍需要休養的話,就可能需要向雇主提出留職停薪的申請。 依照 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傷病留職停薪期間以1年為限。

  4. 辦法所稱留職停薪,指專任教育人員因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情事,經服務之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至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滅後,回復原職務及復薪。

  5.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款及第二款各機關不得拒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運作及個案實際情況依權責辦理: 一、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

  6. 本辦法所稱留職停薪,指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權 責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並於規定期間屆滿或 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回職復薪。

  7. 本辦法所稱留職停薪,指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權責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並於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復職及復薪。 前項復職,應回復原職務或與原職務職等相當之其他職務。 但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情事留職停薪人員,除因服務機關業務調整而精、整併、改制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 三. 第 四. (隸)、裁撤、移撥其他機關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外,以回復原職務為限。 條 本辦法以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稱之公務人員為適用對象。 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留職停薪: 一、依法應徵服兵役。 二、選送國內外進修,期滿後經奉准延長。 三、經核准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

  8. 內容:. 一、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以下簡稱留停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者,係保留本職職缺於原辦公時間轉從事各該留職停薪事由,其留職停薪期間得另從事非屬留職停薪事由之其他工作,且毋須依 ...

  9. 本辦法所稱留職停薪,指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權責機關 核 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並於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回職復薪。

  10. 辦法所稱留職停薪,指專任教育人員因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情事 ,經服務之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 缺及停止支薪,至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滅後,回復原職務及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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