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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6 天前 · 本票,亦稱期票,根據票據法第3,是一種由債務人作出還款承諾給債權人的書面票據,本票裁定的程序從提出聲請到發出裁定,通常只需3至4周的時間。

  3. 2024年8月6日 · 債權憑證允許債權人在債務人財產狀況改善時,重新發起強制執行,即是一種簡易執行名義,而核發原因是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但未受清償或是未完全受償時,法院所核發記載原執行名義(不發還)、聲請執行對象、金額及執行受償情形的證明文件,執行名義的一種。 債權人將來可以再拿這個債權憑證取代原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來中斷時效或是受清償。 但債權憑證有其時效性,必須固定在期限內換發,每張債權憑證的時間都不盡相同,如果不小心超過時效,那麼未來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是可以透過債務人異議之訴,來阻止強制執行,那麼這張債權憑證,幾乎是廢紙一張。 消滅時效的重要性. 消滅時效是指一定期間內未行使權利,該權利可能因時效完成而無法再被法律支持的狀態。

  4. 2024年8月1日 · 三、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簡上字第20號民事判決. 按票據為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上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 票據債務人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依票據法第 13 條規定之反面解釋,固非法所不許,惟應由票據債務人就該抗辯事由存在負舉證之責任。

  5. 2024年7月18日 · 票據屆期未兌現而換發票據,基礎原因關係並未消滅,此時執票人固無法持舊票據主張票據權利,然既已取得新票據票據債務人非不得延續原來之基礎原因關係,以此對抗換票之票據執票人。

  6. 2024年7月31日 · 本票又稱 期票 ,是由債務人簽給債權人「 承諾付款 」的票據,保證自己會在約定期日或見到本票時, 無條件支付 確定的金額給債權人或其指定的人。 「律師,那本票借據差別在哪邊? 借據本票差異在於,本票具有「 承諾一定會付款 」的效力,但借據僅「 承認債務的存在 」。 因此在借錢的時候,除了簽寫借據以外,本票是個可以輔助債權人向債務人追討債款的工具。 「律師,本票裁定是什麼? 有什麼效力呢? 首要說明的是,雖然對於債務人而言,本票幾乎等同於硬性要求債務人一定要按照票載金額還款。 但如果沒有法律強制力的協助,債務人縱使簽本票不還錢,債權人似乎也沒有別的合法手段可以要求債務人,因此這個時候債權人就需要裁定本票 強制執行 的協助。

  7. 2024年8月4日 · 註4:「詐欺取財罪」於《刑法》339規定,即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8. 2024年7月26日 ·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 、 依 非 訟 事 件 法 第 21 條 第 2 項 、 民 事 訴 訟 法 第 78 條 , 裁 定 如 主 文。四 、 如 對 本 裁 定 抗 告 , 應 於 裁 定 送 達 後 10 日 內 向 本 院 提 出 抗 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1. 票據法第22條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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