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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7年10月2日 · 台中免費法律諮詢. 法院部分. 一、台中地方法院: 訴訟程序諮詢: (04)2223-2311分機3803、3805。 資料來源: 台中地方法院 網站. 二、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服務時間:每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09:00 至 11:30。 服務地點:一樓大廳旁。 服務內容:法律諮詢服務。 資料來源: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網站. 三、台中地檢署: 台中地檢署為民服務中心派書記官一名專責訴訟輔導。 有關案件之進行情形,案件已否終結或對訴訟結果之救濟,案件處理流程有疑義者,都可以電話或親自至本中心逕向訴訟輔導之書記官諮詢,電話: (04) 2223-0921。 資料來源: 台中地檢署 網站. 四、 以上為台中法院部分提供免費法律諮詢的管道。

  2. Jun 16 Fri 2023 13:48. 【親子】聲請監護宣告的流程及需要準備的文件? 台中女律師-林佳怡律師提供法律諮詢、法律顧問,立即拿起手機「點」下去 Line ID:hd9958,可直接加Line喔! 聲請監護宣告的流程及需要準備的文件? 1.管轄法院: 應向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聲請(家事事件法第164條)。 2.聲請權人: (繼續閱讀...) 文章標籤. 林佳怡律師 好的律師 免費法律諮詢 台中律師 推薦律師 台北律師 推薦台中律師 台中推薦好的女律師 民事訴訟 新竹律師 監護宣告 監護人 失智症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 精神鑑定. 林佳怡好的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 (0) 人氣 () 個人分類: 【親子】聲請監護宣告的流程及需要準備的文件?

  3. 2016年10月28日 · 林佳怡 律師回答: 一、 承攬人報酬請求權,是『二年』: 依照民法第127條第7款規定,承攬報酬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所以,承包商一旦完成工作可以請款時,請務必記得要儘速處理,若對方仍舊不予理會,要記得在二年內提告。 否則,一旦超過二年期限,對方在訴訟中就可以主張請求權罹逾時效(時效抗辯),這樣會使原來可以贏的訴訟,因此輸掉,實在得不償失。 二、 取得確定判決後,時效重新起算是『五年』: 前述情形,若提告且取得了確定判決,時效就會重行起算,而且如果是因為確定判決而確定的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變成『五年』。 也就是說,承包商對於發包人、定作人可以主張的承攬報酬請求權,本來是『二年』,但會因為取得勝訴確定判決,而重新起算改成『五年』。

  4. 2014年6月16日 · 台中推薦好的女律師-林佳怡律師. 免費法律諮詢專線: 0988-067-721 (手機點下去,可直接撥打) Line ID: hd9958 (手機點下去,可直接加LINE) Line ID (備用): lawyer1015 (手機點下去,可直接加LINE) www.law9958.com.tw (法律,救救我吧! Jun 16 Mon 2014 17:27. 房子蓋到國有地上怎麼辦!?會不會被拆屋還地!? 台中女律師-林佳怡律師提供法律相關常識,法律顧問諮詢,立即拿起手機「點」下去 Line ID:hd9958,可直接加Line喔! 房子蓋到國有地上怎麼辦!?會不會被拆屋還地!? 因為近日去南投埔里鎮公所法律服務的時候,接受當事人的 法律諮詢 。

  5. 2016年9月13日 · 這時候究竟應該怎麼辦,是很多人困惑的地方! 其實,法律並非不通人情! 雖然現在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法務部101年12月5日法律字10100202950號函等實務見解,都允許受害人可以向警察機關申請提供肇事者的個人住址資料,以便進行後續損害賠償、和解、調解、鑑定及訴訟等權利。 所以,受害人只要向交通大隊(承辦員警)填寫「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住址資料申請書 」【內容如下】,便可以申請肇事者的住址資料,以便進行後續求償的動作喔。 【※備註1】:發生車禍後,如何解決糾紛,可以參考本人《車禍糾紛如何解決? 》這篇文章的內容。 【※備註2】: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什麼? 應該於何時提出? 請求範圍為何?

  6. 2013年10月21日 · 林佳怡 律師最近接了很多婚姻諮詢,幾乎都是在詢問如何結束婚姻、離婚? 其實按照台灣法律,離婚的方式有二種: 第一、協議離婚: 如果婚姻雙方均無意願再維持婚姻,可以以協議離婚方式結束婚姻關係。 但協議離婚,必須要符合下列要件,婚姻關係才能合法消滅: 1、須以書面為之(即離婚協議書)。 2、須有2人以上離婚證人。 3、雙方須確實有離婚之真意。 4、須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二、離婚訴訟. 如果婚姻雙方無法達成協議離婚,就只能 向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但是這裡要特別注意的是,必須具備民法第1052條所規定之情形,法官才有可能判准離婚。 所以提出離婚訴訟時,必須在起訴狀內特別寫明具備民法第1052條所規定何種婚姻不能繼續維持之事由,並且檢附相關證據,再向法院提起訴訟。 **民法第1052條規定**

  7. 2014年10月14日 · 王律師聲請刑事再議成功! 告訴是告訴權人(被害人、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向偵查機關陳述犯罪事實請求追訴的行為。 而檢察官經過偵查程序可能會作出起訴、不起訴、緩起訴的處分。 而「再議」就是告訴人不服檢察官所作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的救濟制度。 簡單來說就是,告訴人不服檢察官作出的處分,而向上級法院檢察署聲請再議 (類似上訴的意思)。 這邊要特別提醒的是,依照刑事訴訟法256條第1項規定,應於接受處分書七日內敘述不服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聲請再議(這種寫法是: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 轉呈;臺灣高等法院分院檢察署 公鑒)。 而再議程序並無如上級審程序於361條第3項及367條後段但書規定:上訴未補提理由者,原審法院或上訴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提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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