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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AV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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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季.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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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賽季 2023.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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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終場
    6月 7日vs太空人
    L
    1 - 7
    10:07 下午 EDT
    6月 8日vs太空人
    4:07 下午 EDT
    6月 9日vs太空人
  2. 2021年1月31日 · 《血淚漁場》三部曲「未竟的遠洋治理」,是《報導者》對遠洋漁業的持續追蹤。 2020年開始,我們陸續進到基隆崁仔頂、前鎮、東港調查,並盤點過去4年500多筆違規紀錄,發現新法上路後仍有不少船東鋌而走險,持續捕撈禁捕鯊種;加上台灣卸魚檢查量能不足,讓非法魚翅有洞可鑽,從捕撈、收購、加工、進到中下游的魚翅火鍋店,一路進到消費端。 政府努力加強監管力道,開罰兩億多元,也透過加倍觀察員人數進行監管。 但過去3年,有82位觀察員離職、退訓。 《報導者》訪問新聘不久卻離開的觀察員們,他們表達仍經常目睹洗魚、割鰭,必須「修正」回報的資料,最後只能黯然離開。

  3. 2016年10月27日 · 在他們即將走向成熟之前,用最直接的方式,站往第一線找到國片觀眾,在滿是外片的戰場上。. 40公分見方的深灰色塑膠硬盒,米色圓標工整的貼在中央,黑色簽字筆寫著:明信片。. 被幾個年輕導演半買半相送拜託來幫忙放映的江泰暾師傅,身手俐落 ...

  4. 2016年5月11日 · 來自法律人類學的觀察. 【編按】法務部快速執行鄭捷死刑引發各界議論,暨南國際大學東南亞學系副教授容邵武去年於《芭樂人類學》發表的此文再度受到重視。 《報導者》獲容邵武授權重刊此文,容邵武並增寫前言說明,提供讀者思考死刑存廢課題。 昨晚(5月10日)有事情發生了。 法務部快速執行鄭捷的死刑,各種媒體一片討論。 人們不斷地講話,卻沒有太多可以講的。 主編說我之前刊載的有關死刑存廢的舊稿,在此時讀來仍舊有所用處,我聽來卻沒有一般因為文章論點經過時間洗滌後仍舊相關而感到欣慰,反而有所驚恐。 死刑,特別是快速執行總會留下許多謎團,在這樣有著重大人心衝擊的事件之後,人們尋求答案,例如為何有人會做出如此駭人聽聞的行為? 社會怎麼了? 社會要如何對待這樣的人? 社會要如何防範這樣的人?

  5. 2019年6月23日 · 台灣曾是世界級穿山甲皮革輸出國. 全世界共有8個穿山甲物種,分布在台灣的名為「中華穿山甲」(Manis pentadactyla),牠是全世界唯一一種有鱗片覆蓋的哺乳類動物,成體的頭到軀幹長約50公分,尾長約35公分,和一隻貓的體型差不多。 長得小頭銳面,活像隻放大版、有鱗片的老鼠。 奇特的外型,加上夜行、穴居的特性,讓穿山甲始終罩著一層神祕面紗,但也開啟了牠悲慘的命運。 華人認為穿山甲肉有活瘀通血脈功能、鱗片可協助通乳,人類的慾望使得穿山甲超越犀牛、大象,成為全球走私數量最多的哺乳類動物。 不過在1950年代左右,穿山甲最為人所知的商業用途並非鱗片和肉,而是身上美麗的外皮,台灣就是當時世界知名的穿山甲皮革輸出國。

    • Nolan Schanue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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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Nolan Schanuel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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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我是吃台灣米、喝台灣水長大,愛台灣的正港台灣人,但我並不是台灣基本教育成功的正面案例。 現在台灣以進入美國一流動畫公司工作而努力的學生很多,多數可能正承受著龐大的家庭和社會壓力。

  7. 2002年12月7日台中發生「后豐大橋案」,女教師陳琪瑄墜橋身亡,在場的男友王淇政及協助送醫的友人洪世緯起初未被認定有嫌疑,一年多後卻因為關鍵證人翻供而遭殺人罪起訴,並在2009年分別遭判15年、12年6月有期徒刑定讞。 由於此案缺乏科學證據、證人供詞疑點重重,除了台灣冤獄平反協會投入救援、屢次提起再審,連檢察官都為兩人聲請再審,兩任檢察總長也為此案提起非常上訴,監察院更提出兩份調查報告;但再審聲請共遭駁回11次,直到2018年2月7日,最高法院罕見地自為裁定准予再審,也一併宣告停止刑罰執行,兩人才暫時重獲自由。 此案開啟再審後,台中高分院已在2019年、2021年二度宣判無罪,但檢方在2022年2月又提上訴,如今等待最高法院的判決──究竟會發回更審,或是駁回檢方上訴,讓整起案件無罪定讞?

  8. 2020年3月11日 · 有其社會背景。 早年旅外僑民返國後立刻可復保、拿健保卡就醫,成為漏洞,因而修法時根據社會保險的社會連帶、國家對國民一視同仁的照顧與國民對國家的權利義務原則,因而我們根據《戶籍法》第16條第3項「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作為2年內若無設籍之國民,得不為強制納保對象的依據,國人若具有「戶籍」,就具備包含稅籍在內的國民義務須一併承擔;未有戶籍者之僑民,返國則必須遷入戶籍且持續等待6個月,以補過去短期返國就可以立刻加入健保的漏洞。 而 《健保法》第9條 非以「國籍+戶籍」納保的對象中,針對持有長期居留證或受僱的外籍人士,如外籍移工、尚未取得國籍之新移民或國民之外籍眷屬,修法前原本未強制納保,為「得」參加健保、非「應」參加健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