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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得分
    籃板
    助攻
    本季11.7
    6.2
    1.1
    終場
    4月 14日@塞爾蒂克
    L
    122 - 132
  2. 2014年2月21日 · 勞工遇到雇主另立公司脫產,並拖欠薪資時,應如何利用各項法律途逕來保障自身權利? 本工作室於近日接獲會員遇有這類勞資爭議,就此提出「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及「工資墊償基金」的建議,分別說明如下。 蔡晴羽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勞動之友會員提問:「您好,想請問公司經營不善,想資遣所有員工剩老闆自己一個,老闆想再開一家新公司看有誰還要過去,但資遣員工最後只能領到欠薪條無法實際領到錢,請問員工拿這欠薪條該如何追討回相關的薪水,有相關法條可以扣押原公司設備資產或是請求老闆負責人給錢嗎,謝謝。 您好: 關於您詢問的問題,本工作室提供諮詢意見如下: 第一、首先,如果雇主即所任職公司有脫產之虞,勞工依法可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

  3. 2011年5月23日 · 關於勞動視野工作室 (3) 工人法律義務諮詢簡介 (3) 勞動視野論壇 (26) 國際工運與當代社會思潮 (9) 勞動檢查專欄 (6)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Q&A (5)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例深入解析 (15) 勞基法等個別勞動權益解析 (66) 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爭議專欄 (5) 加班權益專欄

  4. 2013年6月19日 · 1、鑑於化學及輻射等物質對勞工身體健康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明定物質流佈紀錄、危險告知、勞工暴露紀錄等控管方式,來預防災害;為防止長期暴露於化學品環境之勞工健康風險,增列「勞工健康風險評估」,若有違反施以罰鍰。 2、當面臨職業災害有生命危險之虞,第一線勞工可主動提出停工,以保護勞工生命,事後由主管機關介入調查認定,以防勞工濫用停工權;如違反侵犯勞工生命權以刑責處理。 【修改為勞工退避權通過】3、「層層外包」已是營造業發生職業災害重要問題之一,因原事業單位與中間承攬人非職業災害行為人而不用負起賠償責任,而導致最後承攬人需負起賠償責任,但往往最後承攬人是無足夠資力賠償,使職業災害勞工求償無門,至勞工及其家庭陷入經濟弱勢,由全民負擔照顧之責,不符公平正義原則。

  5. 2014年5月28日 · 2010年,俄羅斯獨立工會聯盟所屬的國會議員提出多項法律修正案,即所謂的勞動派遣禁止法制案,這項法制由下面幾項法律修正所構成:民法禁止間接僱用、勞動法擬制「使用勞動力者即有雇主責任」、行政罰……。

  6. 2014年11月3日 · (一) 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依法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此為強制調解先行之規定,因此法院收到您的起訴狀才會直接將您移往調解程序,必須待調解結束(調解成立或不成立確定)後,方能移回審理程序。 (二) 而依民事訴訟法第421條第1項,調解委員行調解時,得僅由調解委員「自行」記錄調解不成立或延展期日情形。 但是一般而言,調解委員最後都會請兩造簽署記載有調解「成立或不成立」之調解紀錄,沒有簽署這份紀錄代表調解尚未結束,可能不會回到法院審理程序。

  7. 2011年8月3日 · 勞 工局長高寶華指出,勞基法第84條之1賦予勞資雙方另行約定工時,不過「責任制」、「變形工時」盛行,導致勞工過勞新聞事件不斷,引起社會極大關注。 他表 示,如何合理調降彈性工時、確保勞工身心健康,已是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普遍共識;勞工局也針對轄內歷年來提出書面審查的行業別,進行合理工時檢討。 勞 工局3月至7月持續進行工時問卷調查,並邀集勞、雇雙方代表及專家學者,召開保全業保全人員、社會福利服務機構看護工、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工時座談,統整各 方意見;勞工局並依工作內涵、性質及屬性的不同,擬具每日工時、休假、例假及每月總出勤時數,且將待命時間(on call)納入審查標準。

  8. 2016年1月25日 · (一) 四周變形工時制度規定於勞基法第30條之1:「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四、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 一項之限制。 但雇主應提供要之安全衛生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