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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5年6月15日 · 為保護勞工暨工會行使集體勞動權,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增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施行以來已逾三年,勞動部裁決委員會累積相當多裁決案例,從中闡釋許多不當勞動行為之法理和原則。. 為此,本作室將以系列專文方式,選錄經典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例 ...

  2. 2015年6月15日 · Jun 15 Mon 2015 23:35. 【工會權利保護之裁決案例專欄】非工會會員可否擔任協商代表參與團體協商?. —評103年勞裁第43號裁決. 文:張鑫隆(東華大學財法所.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 【勞動視野編輯室的話】. 為保護勞工暨工會行使集體勞動權,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 ...

  3. 2015年4月16日 · 1.勞基法所謂工作時間係指勞工處於雇主指揮命令下之時間,或勞工在雇主明示或默示下從事業務之時間而言;而待命時間,應指勞工縱未從事勞務,卻處於隨時等待雇主指示命令之下而言(台灣高等法院94年度勞上易字第36號判決可參),待命時間既然隨時等雇主指示之階段,則即屬工作時間。 2.若是勞工被要求與正當工時之外 on call,且on call具有強制性,處於隨時等待雇主指示命令的情況,甚至違反雇主指示命令則會予以懲戒處罰,則應該認為與正式到班無異,即是加班,而應算入工作時間,超時亦應給以加班費(最高法院決86年度台上字第1330號判決可參),此一部分除了也要工會同意之外,更需要勞工本人同意,也就是雇主不得單方將勞工列入on call的名單之中,並且要勞工隨時待扣並勤。

  4. 2016年2月15日 · 名片. Feb 15 Mon 2016 23:10. 【勞動視野論壇】離職的自由可以交易嗎?. —評最低服務條款之明文化. 張鑫隆 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離職的自由可以放棄嗎?. 勞工離職的自由是勞動保護最重要的前提,因為勞動如果不自由就如同奴 ...

  5. 2014年2月21日 · 勞工遇到雇主另立公司脫產,並拖欠薪資時,應如何利用各項法律途逕來保障自身權利?. 本工作室於近日接獲會員遇有這類勞資爭議,就此提出「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及「工資墊償基金」的建議,分別說明如下。. 蔡晴羽律師(勞動 ...

  6. 2014年1月20日 · 這可能才是問題所在。 日本實務上承認雇主可以將團體協商陷入僵局作為拒絕繼續協商的正當理由,但是要判斷協商是否已陷入僵局的地步,必須依個案具體加以判斷。 例如在池田電器事件中,勞資雙方雖然就資方大量裁員之提案進行了4次協商未果,勞方再提公司破產後之處理問題的協商,又經5次協商未果,雇主才拒絕協商。 對此,德島縣地方勞動委員會認為,雇主尚未向工會提出經營和財務狀況相關的資料,並作充分的說明;亦未就裁員之必要程度、方法及將來重整計畫等,以書面或口頭提出具體的說明,顯然未具有誠意進行團體協商,因此認定其拒絕團體協商並不具有正當理由,應構成違反誠信協商義務之不當勞動行為。

  7. 2015年8月17日 · 申請書撰寫完成後應提出給勞動部的裁決委員會,申請人可以親至勞動部遞交(地址: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2段83號9樓)或是採郵寄方式為之。. 如採取親自遞交方式,宜請勞動部收文時在您自己準備的存底上蓋上收文章;若採取郵寄方式,宜採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