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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4年7月30日 · 跟各位介紹下面兩個函釋及兩個判決,主要目的是要提醒,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開會通知,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一定要注意,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如有信託關係或係法人之情形,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即應向受託人或法人通知,程序始為合法! ※內政部102.7.15內授營建管字第1020807662號函 {發布日期:2013-07-15}一、按「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託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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