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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亦不得使用本契約土地,從事行政院環保署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8 條及第9 條所公告事業( 詳如附表2)之製程使用。. 三、本條之約定,應於設定地上權登記時一併登記之。. 第 三 條 地上權存續期間自本契約書公證之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共計 年,期滿如乙 ...

  2. 第二條. 租賃用途一、本契約之土地,限供作種植作物使用, 但不得種植中藥藥用植物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聯繫會報限制出租種植之作物,如乙方需種植上述限制出租種植之作物時,應先經甲方書面同意,否則視同違約。 二、本契約之土地乙方如欲種植芒果,應申請產銷履歷驗證證書,如契約租期屆滿前未取得產銷履歷驗證證書者,則甲方重新辦理標租時,乙方不得享有優先承租權。 三、本契約之土地乙方如欲種植作物為草皮、苗木等易帶走土壤等作物,甲方須再加收土壤維護費用每年每公頃新臺幣20,000元。 四、乙方應於簽約時以書面通知甲方其規劃種植作物項目,如於租賃期間乙方欲增減種植作物項目者亦同,租賃期間內所種植作物項目甲方將記錄於農場農地種植紀錄表。

  3. 方依乙方之約定代為處理回復土地之原狀,所發生之費用, 委託耕地處理費扣抵,剩餘無息退還,如有不足應 乙方賠償予 方, 乙方不得向方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

  4. 約定應於設定地上權登記時一併登記之: (一)固定租金:每年新臺幣 元。本契約期間每屆滿5年,應依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當年當月消費者物價房租類指數除以前5 年當月指數所得之年增率調整之(例如:固定租金×【107年 月

  5. 1、 台糖公司( 以下稱本公司)土地提供設定地上權後,地上權人因業務需要擬提供地上權設定抵押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要點辦理。 2、抵押權人以依銀行法或其他法律設立之銀行或金融機構為限。 3、地上權應連同地上建物共同擔保辦理抵押權設定。 其未辦理共同擔保者應向同一抵押權人為之。 但地上無已登記之建物時,不在此限。 4、僅就地上權設定抵押權者,地上權人應承諾於地上建物完成建物辦竣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後,三個月內辦理擔保物增加之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使地上權連同地上建物共同抵押擔保;並於地政機關辦理設定抵押登記時一併登記(本公司需先審查「土地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如未記載本約定事項不得出具同意書)。 5、以地上權或連同地上建物供擔保之債權額度,不得超過地上權權利價值或連同地上建物時價之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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