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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的 中央 行政機關 共分為四級,以 行政院 為首,下設 34個機關 [註 1] ,通稱 部會 ,是 中華民國政府 首要的組成部分;其中行政院負責統轄各中央行政機關,被視為中華民國的 內閣 , 行政院院長 則等同於內閣 總理 。 行政院與各部會之 首長 ,由 總統 任命,推行政務;總統向全體國民負責,行政院 正 副 院長及部會首長則向 立法院 負責。 概述 [ 編輯] 中華民國採用獨有的 五權分立 體制,來劃定政府部門的功能與業務,與世界多數 民主 國家 採用的 三權分立 制度有所差異,這也導致中華民國的中央政府部門,並非全部屬於 行政部門 管轄 [註 2] ,與多數國家的中央政府部門均歸類於 行政部門 的常態亦不相同。
中華民國 的 中央 行政機關 共分為四級,以 行政院 為首,下設 34個機關 [註 1] ,通稱 部會 ,是 中華民國政府 首要的組成部分;其中行政院負責統轄各中央行政機關,被視為中華民國的 內閣 , 行政院院長 則等同於內閣 總理 。 行政院與各部會之 首長 ,由 總統 任命,推行政務;總統向全體國民負責,行政院 正 副 院長及部會首長則向 立法院 負責。 概述. 中華民國採用獨有的 五權分立 體制,來劃定政府部門的功能與業務,與世界多數 民主 國家 採用的 三權分立 制度有所差異,這也導致中華民國的中央政府部門,並非全部屬於 行政部門 管轄 [註 2] ,與多數國家的中央政府部門均歸類於 行政部門 的常態亦不相同。
行政院下轄14部、9會、2總處、1委員會、3獨立機關與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構成中央行政機關的主體。 立法院 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直接選舉之 立法委員 組成,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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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如何分類?
行政院是誰設置的?
以下收錄的條目依照《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分類為:. A:中央一級機關( 行政院 ). B:中央二級機關 - 部. C:中央二級機關 - 會、獨立機關. D:中央二級機關 - 會、署、處 (機關銜冠有行政院). E:行政院直屬中央三級機關、獨立機關. F:歷史上與 ...
依照《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的 中央政府 分設 行政院 、 立法院 、 司法院 、 考試院 、 監察院 等5院,為中央政府之第一級機關。. 總統 身為 國家元首 ,僅有協調各院運作之責,稱為「 五權分立 」。. 此與現今世界主流採用之 三權分立 制度略有不同 ...
行政院 是 中華民國 的最高 行政機關 ,簡稱 政院 ,由 行政院院長 領導,並依《 中華民國憲法 》之相關規定向 立法院 負起政治責任 [1] 。 其主要功能為協助院長處理各項行政事務 [a] ,下設若干 中央行政機關 ,即俗稱之「部會」。 一般所指的「行政院」,狹義上僅指 行政院本部 ,廣義上則涵蓋各部會;「院本部」並非 法定名稱 ,乃為了區別行政院內部單位與各部會而使用。 [2] 行政院被視為中華民國的 內閣 ,院長為內閣首長( 政府首腦 ), 副院長 、 秘書長 、副秘書長、 政務委員 與各部會首長則為內閣閣員 [3] ,並定期召開 行政院會議 以議定國家重大政事。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 ,通稱 行政院組織改造 、或簡稱為 組改 [1] ,是 中華民國政府 自2012年起針對 行政院 及其 所屬部會 進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 概述. 中華民國政府 自 民國 38年(1949年)遷往 台灣 之後, 中央政府 行政機關 的組織架構仍維持8部2會的建制。 進入1970年代之後,因應施政上的需要,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行政院 開始大量增設所屬機關;但開始擴大編制之後,過多的組織機關反而不利於政務的推行,例如行政院屬下具有 部會 地位的委員會便高達21個之多。 有鑑於此,1990年代起,行政院著手規劃進行「 中央政府改革工程 」(又有 中華民國政府改造 、 行政院組織改造 、 中央政府組織再造 、 中央政府再造 等名稱)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