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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正本. 法規先怎法審查言詞辯論意旨書. 113年度憲國字第2號 機關名稱. 總統賴清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訴訟代理人 姓名:孫迺翊. 稱謂/職業:教授. 姓名:蘇慧女走 稱謂/職業:副教授 姓名:洪偉勝 稱謂/職業:律師. 1 為怎法法庭113年度怎田字 ...

  2. 美國. 德國. 法國拒出席、答覆、提供資料. 100〜1000美金(約3千〜3萬)1月〜1年有期徒刑罰10,000歐元以下(約35萬) 並得管收』7,5。. 0歐元C約1萬) 虛偽陳述. 5年以下有期徒刑 涉及恐怖主義者:8年以下. 3月〜5年有期徒刑. 75,000歐元罰金(約260萬)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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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貳、調查權行使之方式. 一、 釋字第585號,「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方式,並不以要求有關機關就 立法院行使職權所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或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原本之文件調閱權為限,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 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 ...

  5. 解釋文. 1.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2項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 」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第22條契約自由及第7條平等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2.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6條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二、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而要求或期約報酬。 」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理由書. 1.

  6. 2023年9月28日 ·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所稱意外,指非由疾病引起之突發性的外來危險事故。 」其中關於「外來危險事故」部分,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牴觸憲法第18條人民服公職權之保障意旨。 2.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不受理。 理由. 1. 壹、事實概要及當事人陳述要旨【1】 2. 聲請人石耀琳(下稱聲請人)原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產署)北區分署所屬秘書室書記,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奉命赴臺北市大安區國有房屋現場履勘時,因後退轉身時踩空臺階摔跤,致受有右側足部挫傷、右側第五蹠骨非移位閉鎖性骨折等傷害。

  7. 113 年度憲立字第 1號聲請案等 4案言詞辯論程序流程 . 113 年度憲立字第1 號聲請案等4案言詞辯論程序流程表. 預定時間. 流程. 09:00-09:05. 書記官朗讀案由. 審判長宣示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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