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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3年11月1日 · 在面對親人突然離世時,繼承遺產和債務成為一項重要課題。本文強調了我國繼承制度的變化,提供拋棄繼承的選擇,並指出時效性的重要性,更整理出處理驟逝親人財務5關鍵步驟,儘早規劃有備無患,還能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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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2022年3月24日 · 至於「拋棄繼承」,馬傲秋說,即使《民法》已採取全面限定繼承,有些繼承人在取得繼承後,還是會辦理拋棄繼承,一方面是不清楚離世親屬的債務狀況,另一方面則是為了避免被債權人請求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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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親生前留債 該繼承或拋棄?
    • 不想承接親人生前債務 3 個月內須提出拋棄繼承
    • 善用國稅局查詢服務 了解親人生前財務狀況
    • 辦理繼承相關事項 留意程序的時效性

    耀輝很早就離家北上念書、工作,久久才會回南部探望經營小工廠的父親。不料父親突然生了一場重病,都還來不及交代後事就突然離世。儘管有些措手不及,耀輝還是忍住悲傷,帶著弟弟、妹妹辦理後事,同時也要處理父親生前經營的小工廠。耀輝整理父親名下財產及帳務之後才發現,工廠雖仍有價值,但早已抵押且留有不少債務,擔心外界追討,只好和弟妹們商討如何承擔。 「父債子還」的情況,過去常發生在現實社會中,如今也仍有許多電視劇及電影將相關情節編入劇情中,可見還是有不少人因為不了解現今《民法》對於繼承的規定,而存有錯誤觀念。建業法律事務所律師楊薪頻表示,有關繼承制度,過去我國《民法》曾規範若繼承人未拋棄或限定繼承,不僅將會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同時也得被迫繼承一切債務,也就是所謂的「概括繼承制度」。因此,經常發生逝者積欠的...

    楊薪頻指出,為了讓未拋棄繼承的繼承人,可以用逝者所留遺產清償逝者債務,《民法》第 1156 條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得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藉此確定被繼承人遺產及債務狀況,讓繼承人能夠順利完成相關應行事項。簡單來說,耀輝在父親過世之後的 3 個月內,必須把握時間辦妥相關手續。 在案例中,耀輝與他的弟妹們,有可能不想繼承父親任何遺產與債務,也就是《民法》中的「拋棄繼承」制度。這時候耀輝必須在父親過世後 3 個月內,以書面向父親生前住所當地法院提出「拋棄繼承聲請」,以表示不繼承父親遺留財產的一切權利及義務,耀輝也必須以書面通知其他應為繼承之人,包括弟妹與得以繼承的親屬。 耀輝如果事後反悔拋棄繼承,又該如何處理?楊薪頻提醒,按目前司法實務見解,一旦合法聲請的拋棄繼承到達法院後...

    耀輝家裡發生的情況,一般家庭也都有可能會碰到,像是妻子不清楚先生財務,或子女根本不了解父母親的財產狀況,這樣家裡若不幸發生巨變,就會難以判斷到底應不應該繼承逝者遺產,或者必須選擇拋棄繼承。楊薪頻建議,相關繼承人應把握時間,盡速至國稅局調閱被繼承人財產、所得及贈與資料,同時使用國稅局的單一窗口查詢服務(有別於過去繼承者須跑遍各家銀行查詢,故稱「單一窗口」),調閱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進行這些程序之後,會有接續事項: 1. 國稅局會交付一份「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予申請者,該清單載明被繼承人的財產(不動產、公司資產等)、稅務及贈與資料。 2. 國稅局的單一窗口受理申辦作業後,會通報金融機構,讓各家金融機構查詢被繼承人所有金融遺產,包括存款、基金、上市櫃及興櫃有價證券、短期票券、人身保險、期貨、保管...

    楊薪頻提醒,繼承的程序都具有時效性,因此,自親屬離世起,家人除了須打起精神處理後事,對於逝者遺留的財產及債務,亦須把握時間進行相關法律及稅務程序。許多人在悲愴又不明瞭法制情況下,常會因此犧牲繼承權益。此外,高齡長者若能於生前尋求法律及會計專業協助,做好身後財產規劃、擬定遺囑並清晰交代財務狀況,也比較能從容面對生命課題,留給子女體貼的祝福。 關於「家庭理財」,你可以學更多: 1. 冰箱堆滿雜物,卻老喊著我好窮…想富有,先學會有錢人的「斷捨離」3策略! 2. 宅神朱學恒:挑選另一半,「愛妳」比「有錢」更實際! 3. 37 歲夫妻育 2 兒, 7 年還清 400 萬房貸!她嚴格執行「斷捨離理財法」,還可年年帶婆婆出國旅行 4. 月薪 5萬,竟養一家 9口!她自創理財 2法寶,打造 7萬退休現金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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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020年8月12日 · 如果沒有刻意規避的情況,且贈與沒有被依法撤銷前,這些贈與都還是配偶所有,一旦拋棄繼承,也就不是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國家不得對這筆財產做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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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019年2月27日 · 多以拋棄繼承之方式達成, 實務上可以協議 分割繼承之方式辦理。 依財政部 67 年 8 月 8 日台財稅 第 35311 號函規定: 「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 持憑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辦理遺產繼承之分割登記時, 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 均不課徵贈與稅」。

  6. 2022年10月8日 · 建業法律事務所律師黃品瑜表示,我國《民法》第 1174 條固然規定繼承人可以拋棄繼承權,但依第 1176 條規定,如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拋棄的應繼分應歸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7. 2017年3月27日 · 可到國稅局申請財產所得資料, 以確定是否要「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此兩者的差別在於, 拋棄繼承是繼承人完全不繼承財產與債務; 而限定繼承則是以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為上限, 來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 因此若被繼承人債務大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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