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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其業務分別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之。 第 3 條.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 一、有固定正當職業或學生。

  2.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第 3 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其在大陸地區使用之姓名與臺灣地區原有 ...

  3. 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附檔:. 格式一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申請書兼領據.PDF. 格式一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申請書兼領 ...

  4. 本準則適用於本法第三條第七款所定之食品業者。 食品工廠之建築與設備除應符合本準則之規定外,並應符合食品工廠之設廠標準。 第 3 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原材料:指原料及包裝材料。 二、原料:指成品可食部分之構成材料,包括主原料、副原料及食品添加物。 三、主原料:指構成成品之主要材料。 四、副原料:指主原料及食品添加物以外構成成品之次要材料。 五、內包裝材料:指與食品直接接觸之瓶、罐、盒、袋等食品容器,及直接包裹或覆蓋食品之箔、膜、紙、蠟紙等包裝材料。 六、外包裝材料:指未與食品直接接觸之標籤、紙箱、捆包物等包裝材料。 七、食品作業場所:指食品之原材料處理、製造、加工、調配、包裝及貯存場所。 八、有害微生物:指造成食品腐敗、品質劣化或危害公共衛生之微生物。

  5. 第 324-2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作業,為避免勞工因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應採取下列疾病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一、辨識及評估高風險群。. 二、安排醫師面談及健康指導。. 三、調整或縮短工作時間及更換工作 ...

  6. 第 1 條. 中央政府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出差至國外各地區,其出差旅費之支給,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規則辦理。 第 2 條. 前條所稱因公出差,以左列各項任務人員為限: 一、應友邦政府行政首長、外交機關之正式邀請,或外交上有特殊機密任 務需要出國訪問,或報聘者。 二、代表政府出席國際會議者。 三、因業務需要出國考察視察談判者。 四、其他公務奉准出差者。 第 3 條. 旅費分為交通費、生活費及公費三種,均依本規則所定標準支給之。 凡外 國政府及民間團體或國際組織及其他來源供給費用者,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供膳宿而無其他任何現金費用津貼者,除本規則第四條所定之交通費 用及第十二條所定之出國手續費如未負擔,得按規定支給外,得另按 日支生活費標準之一成支給零用金。

  7. 第 6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