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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至如生活私領域不受侵擾的自由及個人資料的自主控制權,在不同範圍內排除 國家干預(基本權),和私人侵害(私權)以外,國家是否還有積極保護的義務 ,甚至如本號解釋所涉跟追行為的特別規範,解釋上基於憲法要求,而不只是單 純解釋方法上的

  2. 憲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有秘通訊之自由。」旨在確保人民就通 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 之權利。此項秘通訊自由乃憲法保障

  3. 路徑: 校園暴力. 校園裡的霸凌事件. 討厭的色狼行為. 摸他人身體特定部位. 現在的青少年較為早熟,早就接觸到了性知識,但是千萬要注意不要受到一些不良書刊,或者不正確的性知識影響,若是沒有經過他人的同意,就去碰觸他人身體的隱私部位或敏感部位,這種行為已經觸犯了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 的「性騷擾罪」,若是還伴隨脅迫或者恐嚇等違反他人意願的方法為之,甚至會成為 刑法第224條 「強制猥褻罪」。 校方或老師在得知這種情形時,應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 規定,在二十四小時內向主管機關通報,而主管機關在接到通報之後,依 同條第3項 規定,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處理。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4. 利用網路散布他人不雅照或影片. 自拍私密照. 當事人同意拍攝. 情侶間可能會為了特定目的而拍攝私密照或影片作為紀念,卻在吵架或分手時,因為不甘心而將此類照片或影片上傳於社群網站、網路論壇等網路媒介,此時即使雙方都同意拍攝,但散布行為仍涉及 ...

  5. 要旨:. 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原包括禁及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 行動自由而言,所謂非法方法,當包括強暴脅迫等情事在內。. 上訴人以水 果刀強押周女上其駕駛之自用轎車,剝奪其行動自由,並將車駛向屏東縣 萬丹公墓途中,周女要求迴車 ...

  6. 解釋文: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 。 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 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 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 障 (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 。 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 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 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 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惟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 障並非絕對,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 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7. 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 308 條. 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其告訴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 瀏覽人次總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