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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塑膠製食品容器及包裝不得回收後,再重複包裝食品販賣。. 第 3 條. 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不得有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含有異物或纖維剝落。. 第 4 條. 專供三歲以下嬰幼兒使用之食品器具及容器,不得添加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 ...

  2.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汽車駕駛人、前座乘客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應依下列規定使用安全帶:. 一、安全帶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二、每條安全帶僅供一人使用。. 三、安全帶之帶扣應確實緊扣,安全帶無扭曲或反轉,鬆緊度保持 ...

  3. 第 281 條.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但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前項安全帶之使用,應視作業特性,依國家標準規定選用適當型式,對於鋼構懸臂突出物 ...

  4. 小型車行駛道路,其後座乘客未依規定安全帶之處罰,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實施。但年齡逾四歲至十二歲以下或體重逾十八公斤至三十六公斤以下之兒童,其乘坐於車輛後座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罰,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實施。

  5. 法條.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N. 第 31-2 條. 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所稱幼童,係指年齡在四歲且體重在十八公斤以下之兒童。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31 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營業大客車駕駛人未依規定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元罰鍰。 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或大型車乘載四歲以上乘客未依規定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6. 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31 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 ...

  7.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6 條. 雇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