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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電大戶定義及四選一條款說明
    • 用電大戶履行義務早鳥優惠
    • 用電大戶條款四選一優缺點比較
    • · 選擇四:繳納代金

    政府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中制定「用電大戶條款」,針對契約容量大於5MW的用電大戶,要求設置一定裝置容量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或以購買再生能源憑證、繳納代金的方式代替,俗稱四選一條款。 我國5MW以上的電號約有506個,扣除教育、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等後,約有300多家企業,以鋼鐵、石化、半導體、電子等工業用戶居多,若企業有多個電號,可合併計算,以總量來履行義務。

    用電大戶裝置義務容量就是契約容量的10%,若在條款公告前就已裝設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可以獲得最高20%「既設扣減」義務量獎勵。而若用電大戶在三年內裝置完成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義務容量最高可減免20%,在四年內完成最高可減免10%。 因此若有一契約容量5MW的用電大戶,在2020年底就已設置綠能或儲能設備,且在2023年底前加裝新設備,那他的10%義務量就可以減免20%+20%,等於僅需達到6%裝置量。

    · 選擇一: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用電大戶可在自有地例如廠房、企業大樓、現有土地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裝置義務容量就是契約容量的10%。雖說你可以自己決定要選用哪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不過大部分公司都是優先考慮安裝太陽能。 同場加映:《人人爭搶加入RE100,真的有需要再生能源100%嗎?》

    · 選擇二:設置儲能設備

    如果沒有地方蓋太陽能,可以考慮設置儲能設備,儲存的電力可供自用,裝置義務容量同樣須達契約容量的10%,且因最小供電時數需2小時,意思是需要兩倍的儲能設備容量。 同場加映:《如何成功說服老闆買儲能系統?》

    · 選擇三:購買再生能源憑證

    如果選擇購買再生能源憑證,每年都要買足義務裝置容量乘以選購再生能源類別之每瓩年售電量,這對許多想要擁有資產的公司來說會覺得很雞肋,不過如果你剛好是被國際品牌商要求買綠電的供應商,則相當合適選擇。 同場加映:《買綠電得來速!綠電憑證5套採購功法》

    上面三個選擇都需要你花時間評估並採取行動,如果你什麼都不想動,你可以選擇直接繳錢給政府,每一年你繳義務容量乘以4.06元/度即可,讓政府幫你花在其它減碳行動上。 綜合優缺點和付出成本,應該沒有多少用電大戶會想繳納代金,而當用電大戶發現自己沒有足夠空間建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也買不到綠電時,建置儲能就成了僅存的選項。 為了幫助你做出更好的選擇,能源業和綠學院協作了一套標準的財務評估表,可以做為你的評估輔助工具,你可以寫信去綠學院用很低的成本取得用電大戶條款四選一評估表。 看完這篇文章相信可以幫助你脫離一知半解,不再靠著吸收碎片化的知識或資訊,片面解讀用電大戶。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邀請你註冊或登入成為綠學院用戶,綠色產業最前沿的趨勢、商機、人脈、資金一鍵抵達,也歡迎參加產業小聚,認識更多A咖!

  3. (用電大戶) 服務網 ::: 開啟/關閉行動裝置選單 網站導覽 最新消息 焦點專欄 法規 問題集 表單下載 外網連結 圖文懶人包 用電大戶申報服務登入口 ::: 【活動訊息】 再生能源義務申報線上說明會 【活動訊息】 再生能源義務服務申報線上說明會/會議簡報 【活動 ...

  4. 2023年3月29日 · 2021年開始實施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 (俗稱用電大戶條款」),用電大戶有四種方案可履行義務分別為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設置儲能設備或繳納代金然而條款上路兩年後成效不如預期不斷浮現規定太過寬鬆對義務戶過度輕放等爭議用電大戶為契約容量達5,000瓩以上的電力用戶條款規範其必須於五年內設置至少契約容量達10%以上的綠能若於三年內建置完成義務容量最高可減免20%四年內完成最高可減免10%以期加速企業能源轉型。 目前約有300多家企業被納管,包含電子、鋼鐵、水泥、紡織等相關產業。 |四種用電大戶履行方案. 根據用電大戶條款規定,用電大戶履行義務之方案主要分為以下四種: 建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5. 2021年7月28日 · 在2019年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當中明確規範與台電的契約容量超過800kW以上就可定義為用電大戶但是在2021年有了全新的標準: 1. 用電大戶定義. 在2021年新公布的政策中規範與台電的契約容量超過 5000kW 以上就可定義為用電大戶但是排除了非營利及服務社會性質的產業機構政府機關學校醫院交通運輸等根據統計目前全台約有300間的用電大戶其中包括台積電台泥中鋼台塑台灣化學纖維等傳統產業與電子產業。 2. 關於用電大戶條款. 在用電大戶條款中,除了明確規範用電大戶的定義外,也要求這些用電大戶必須在五年內,履行建置契約容量10%的綠能設備或其他相關之義務。

  6. 政府為鼓勵再生能源發展推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政策 110 1 1 日正式啟用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此辦法引導使用契約容量達 5,000 KW 用電大戶 [再生能源義務人],可自行或提供場所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亦可採用購買一定額度之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法案頒布實施後義務人需於五年內完成使用契約容量百分之十的再生能源義務裝置能量 ; 辦法施行後可望藉由再生能源的使用轉型,減少火力發電燃煤造成的二氧化碳溫室氣體大量排放,降低全球暖化與環境污染的風險,並符合國際產業供應鏈需 提高循環物料及再生能源的占比趨勢,接軌國際綠色循環經濟,積極參與國際品牌供應鏈,有效投入環境資源保護及提升企業綠色生產力價值,促進總體...

  7. 2020年2月26日 · 子法規定用電大戶為用電契約容量5000瓩以上並至少需裝設10%、500瓩再生能源自發自用若繳納代金則1年則約為507萬元經濟部表示首批大戶約300多家最慢須在2025年4月前安裝完畢而代金會每年依照綠電價格及發展狀況重新公佈。 「再生能源條例去年修正通過明訂用電大戶須設置或購買一定比率的綠電。 經濟部今正式預告子法「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草案」,預計經過1個月預告後正式公告,亦即4月可正式上路。 子法定義「用電大戶」為簽署用電合約之「契約容量」為5000瓩以上大戶,約涵括500個電號、300家用戶;官員透露未來將視執行情況,逐步將門檻下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