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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470元

      • 工資是勞工提供勞務的對價,其數額由勞雇雙方協商約定,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凡是目前工資未達前開調整後金額之事業單位,屆時均應調高工資,對於按月計酬勞工不得低於27,470元,按時計酬者不得低於183元,按日計酬者之日薪,在法定正常工作時數內,不得低於183元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 於計算勞工加班費時,亦應以調升後之金額作為計算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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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4年2月16日 · 民國 57 年 3 月 16 日發布「基本工資暫行辦法」,並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 600 元,每日 20 元。 ♦ 民國 67 年 11 月 29 日發布,自 12 月 1 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 2,400 元,每日 80 元。

  3. Q:何謂工資:. A: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基此,工資定義重點應在該款前段所敘「勞工因 ...

  4. 2015年5月6日 · 基本工資適用對象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更新日期:2023-01-03 發布日期:2015-05-06 點閱次數: 時薪制勞工的權益

    •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 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雇主: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 關勞工事務之人。
    •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第 9 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 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派遣事業單位與派 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 第 三 章 工資. 第 21 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 院核定之。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 以辦法定之。 第 22 條.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 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 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
    •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第 30 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5. 一、明定以協商方式決定工資之高低,較具彈性。 二、我國曾於民國十九年二月二十日批准國際勞工組織「創設釐定最低工資機構公約 」,並於二十五年公布「最低工資法」(未施行)本法予以原則性規定,可資因 應。 民國 91 年 06 月 12 日

  6. 勞動部令:修正「勞動部補助勞工及工會出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會議交通費實施要點」第5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113.06.20 行政規則

  7. 基於勞資關係上的不對等和社會經濟情勢,恐將造成不公平的過低工資,政府自《勞動基準法》立法後,於75年起,透過基本工資審議機制,設定工資之最低標準,並於該法定明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以維持低所得弱勢勞工最低生活水準及購買

  1. 勞委會勞工法令基本工資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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