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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2-1 條. 為加強全國食品安全事務之協調、監督、推動及查緝,行政院應設食品安全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專家學者及民間 ...

    • 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
    •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EN
  2. 第 3 條. 依本法之規定申請查驗登記之健康食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發給健康食品許可證:. 一、經科學化之安全及保健功效評估試驗,證明無害人體健康,且成分具有明確保健功效;其保健功效成分依現有技術無法確定者,得依申請人所列舉具該保健功效 ...

  3. 本標準之訂定範圍,包括食品微生物及其毒素或代謝物,不包括真菌及其毒素。. 第 3 條. 食品中之微生物及其毒素或代謝物限量,應符合附表之規定。. 第 4 條. 食品有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情事者,依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 ...

  4. 食品用水之規定:. 一、食用冰塊、飲料、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之原料水,應符合環境主管機關所訂「飲用水水質標準」之規定。. 二、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之溴酸鹽含量應為 0.01 mg/L 以下。. 第 7 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液態飲料,其咖啡因含量之規定:. 一 ...

  5.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 ...

  6. 本標準之訂定範圍,不包括農藥、動物用藥及加工助劑之殘留,亦不包括食品中之原子塵或放射污染物、多氯聯苯及戴奧辛之限量及食品中微生物之衛生標準所規範之微生物及其毒素。

  7. 二、以奶油、布丁、果凍、水果或易變質、腐敗之餡料等裝飾或充餡之蛋糕、派等,應貯放於攝氏七度以下之冷藏櫃內。 第 20 條 食品販賣業有販賣禽畜水產食品者,除依第十七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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