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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好律師免費法律諮詢網 » 刑事訴訟 » 何謂公訴罪公訴罪定義公訴罪種類有哪些一次告訴你. 震驚社會的台南兇殺案在案件偵查結束後主嫌被檢察官依殺人罪提起公訴。 公訴意思是什麼 ? 刑法上將案件分為告訴乃論及非告訴乃論之罪,那我們在生活中或媒體新聞報導常聽到的公訴罪又是什麼? 公訴罪和解有用嗎? 被提起公訴罪會怎樣嗎? 公訴罪可以撤銷嗎? 又公訴罪有哪些種類 ? 以上就讓好律師為你解答! 公訴罪意思為何? 公訴相關問題 請點擊以下選項立即了解. 何謂公訴罪? 公訴罪定義是什麼? 公訴罪有哪些? 公訴罪種類除了詐欺、肇逃… 公訴罪程序如何進行? 怎麼談公訴罪和解? 公訴罪追訴期 (追溯期)多長? 公訴罪會被關嗎? 可以公訴罪和解、撤告嗎? 公訴罪要請律師嗎? 免費讓你諮詢.

  3. 2022年6月14日 · 1分鐘法律名詞解釋. 公訴是什麼? 和自訴有什麼差別? 雖然嚴格來說刑法上並沒有公訴罪但卻有另一個名詞:「公訴」。 所謂公訴指的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程序,意思是說,當檢察官知悉可能有犯罪事實存在後, 由檢察官代表國家展開偵查、並向法院起訴被告,開始訴訟程序的進行,這個程序就叫做公訴。 在公訴程序中,因為是由檢察官負責起訴被告,所以 訴訟中的當事人也會是檢察官 ,而被害人除了可以證人的身分出庭外,在某些特定類型犯罪中受害人也可以 向法院聲請參與訴訟,以獲得到庭陳述意見和閱卷的權利 ( 刑事訴訟法§455-38 )。 與公訴相對的則是「自訴」,指的是 由被害人自己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中的兩造當事人會是被害人及被告。

  4. 2023年12月15日 · 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都是平常生活中常見的法律用語之一非告訴乃論則是我們常聽到的公訴罪」,我國將刑事犯罪的類型原則分成告訴乃論之罪非告訴乃論之罪」,今天我們來聊聊關於這兩個法律名詞的意思與差異之處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是什麼? 1.1 告訴乃論. 告訴乃論指的是需要案件的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的人主動先提起告訴偵查機關受理了之後才會開始偵辦及調查如果沒有主動先提起告訴即使偵察機關檢察官知道可能有犯罪的嫌疑或事實也不能夠主動去偵辦。 也因為需要被害人先提出告訴才會開始偵辦,所以告訴乃論之罪是『告了才查,不告不理』原則。 因此,若是被害人在提出告訴後又撤回告訴,法院就不得做有罪與否的實體審判,這時候法院的裁處結果就會是【不受理判決】。

  5. 2022年6月14日 · 所謂的公訴自訴等名詞是指在刑事訴訟中, 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是誰 ,和該罪是否為告訴乃論並沒有關係,因為 無論一個罪名是告訴乃論還是非告訴乃論,都可以由公訴或自訴的方式來開啟訴訟程序 。 延伸閱讀: 公訴罪是什麼? 法律上其實根本沒有公訴罪? 1分鐘刑法小教室. 參考資料: 1. 結語:本文向大家簡介了「告訴乃論」一詞的定義,以及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罪之間的差異。 刑法 告訴乃論. 想知道更多關於告訴乃論罪的討論嗎? 下載免費的法律人APP,讓全台法律人陪你一起聊!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Line.

  6. 2019年8月16日 · 公訴. 必須先經過偵查階段 [6] ,當檢察官因為告訴 [7] 、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而知道有犯罪嫌疑時檢察官就會啟動偵查階段開始調查犯罪等到偵查終結後檢察官就會根據偵查結果判斷是否提起公訴一旦檢察官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提起公訴後 [8] ,才會進入到法院的審判階段 [9] (圖1)。 當然在進入到法院的審判階段後,訴訟的當事人是檢察官(原告)與被告。 圖 1. 刑事訴訟程序開啟之方式.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2. 自訴. 由犯罪被害人自己逕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10] ,稱為自訴,提起自訴的犯罪被害人則稱為自訴人,然後案件並沒有經過偵查階段,直接就進入到法院的審判階段,訴訟的當事人是自訴人(原告)與被告。

  7. 公訴 (英語: Criminal charge )又稱 刑事起訴 、 刑事檢控 ,指 檢察官 代表國家對 刑事 案件的 被告 向 法院 提起 刑事訴訟 ,請求法院將其定罪的一項 法律行動 。 相較於公訴制度是由檢察官進行刑事起訴,倘若由被害人自行起訴被告者則稱為 自訴 ,其所適用的程序規範與公訴差別甚鉅。 然而,並非每個國家都存在自訴制度,因此 刑事訴訟程序 大多數時候仍是以公訴制度為主。 紐倫堡大審 的蘇聯公訴檢察官. 「公訴罪」的誤用 [ 編輯] 參見: 告訴乃論.

  8. 提起公訴 ,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 起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第 303 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 二、已經 提起公訴 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再行起訴。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 第 3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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