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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未依第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定期檢修項目、方式、基準、期限之規定檢修消防安全設備或為消防安全設備不實檢修報告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2. 本網站為每月定期更新,法規資料更新日期: 113.06.30,如需查詢最新法規、函釋公告資訊,請點選「最新法令」單元查閱。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3. 本標準用語定義如下:. 一、複合用途建築物:一棟建築物中有供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各目所列用途二種以上,且該不同用途,在管理及使用形態上,未構成從屬於其中一主用途者;其判斷基準,由中央消防機關另定之。. 二、無開口樓層:建築物之各樓層供 ...

  4. 第 1 條. 本細則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三條所定主管機關,其業務在內政部,由消防署承辦;在直轄市、縣(市)政府,由所屬消防局承辦。. 第 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訂定年度計畫,結合機關、學校 ...

  5. 為健全公共安全防災體系、提升緊急救護服務、積極推動各項消防專業系統與制度、強化消防救災效能,以確保民眾生命 財產安全,特成立「內政部消防署」專責火災預防、災害搶救及緊急救護工作。

  6. 第四章 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第一節 出入口、走廊、樓梯. 第八十九條. 本節規定之適用範圍,以左列情形之建築物為限。. 但建築物以無開口且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樓地板所區劃分隔者,適用本章各節規定,視為他棟建築物:. 一、建築物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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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為敦促企業重視自主風險管理,以減少火災發生後社會所需付出巨大成本,對於達管制量以上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管理權人,未落實消防防護計畫及消防防災計畫,以致發生火災時肇致人命死亡,有課以管理權人刑事責任以遏止

  9. 內政部消防署說明,這次共修正27條條文,重點為強化消防安全管理,營業場所違反消防安全將直接開罰;同時要求液化石油氣容器零售業者,增設安全技術人員執行供氣安全檢查;危險物品場所遴用保安檢查員,強化場所自主防災;若石油煉製業發生災害,課予

  10. 遵守消防法規讓大樓、集合住宅更安全. 公寓大樓發生火災時,往往因濃煙密布以及內部高溫,導致消防員搶救不易、住戶逃生困難,若又有堆積雜物的情況,還會讓火勢蔓延更快,並增加救援難度。. 所以妥善準備好消防設備,並定期做好安全檢查真的不能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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