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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得記載事項 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出售標的不得包括未經依法領有建造執照之夾層設計或夾層空間面積不得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積等名詞不得約定買方須繳回原買賣契約書

  2.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 日期:112-06-19.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中華民國90年9月3日 內政部台 (90)內中地字第9083626號公告 (自公告6個月後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80次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5131號公告修正第2點 (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65次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5788號公告修正 ( 中華民國99年5月1日 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69次委員會議通過.

  3. 配合總統修正公布本條例第47條之4第1項規定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20點第24點之1不得記載事項第5點修正預售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之限制條件及增訂賣方對買方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規範等落實居住正義政策並保障消費者權益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本修正案於預告期間,尚無接獲民眾相關修正意見。 聯絡人:林亞歆. 聯絡電話:04-22502190. 相關檔案.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規定 (含公告) pdf. 相關連結. 行政院公報. 回上一頁. 回最上面. 地址:100218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 ( 位置圖) 總機:1996 內政服務熱線; (02)7750-5096.

  4.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一、契約審閱期.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年_月_日經買方攜回審閱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買方簽章: 賣方簽章: 二、賣方對廣告之義務. 賣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本預售屋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之建材設備表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契約之一部分。 三、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 (一)土地坐落: _ 縣(市)_ 鄉(鎮、市、區)_段_小段_地號等_筆土地,面積共計_ 平方公尺(_坪),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_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為_區_用地)。 (二)房屋坐落: 同前述基地內「_」編號第_棟第_樓第_戶(共計_戶),為主管建築機關核准_年_月_日第_號建造執照(建造執照暨核准之該戶房屋平面圖影本如附件)。

  5.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內 政 部 編 中華民國98 年8月. 壹、應記載事項. 賣方對廣告之義務 賣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本預售屋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之建材設備表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契約之一部分。 二、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 (一)土地坐落: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等 筆土地,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坪),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 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為 區 用地)。 (二)房屋坐落: 同前述基地內「 」編號第 棟第 樓第 戶(共計_戶),為主管建築機關核准 年 月 日第 號建造執照(建造執照暨核准之該戶房屋平面圖影本如附件)。

  6. 2023年6月19日 · 第一項不得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之義務或責任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 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 本月造訪人次.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7. 考量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4點第1款規定如未能配合修正將造成同一消費行為於債權契約與物權登記有不一致之情形恐造成更多消費糾紛使業界公會及民眾無所適從。 至法定停車空間是否續准配置土地持分1節,已請法務部表示意見中。 應記載事項修正規定第11點 (提意見民眾為薛姐): 基於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產品係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進行流向追蹤之再利用產品範圍。

  8. 內政部. 編印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 賣方對廣告之義務賣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本預售屋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之建材設備表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契約之一部分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土地坐落:()()(),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房屋坐落:同前述基地內核准年月. 」編號第日第(三)、車位部分: 法定停車位. 段小段地號等筆土地,面積共計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為區用地)。 平方公. 棟第樓第戶(共計戶),為主管建築機關號建造執照(建造執照暨核准之該戶房屋平面圖影本如附件)。

  9. 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自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生效。 法規命令發布 (法規公發布)日:108-05-02. 發稿單位:地政司. 發表人:葉秋容. 聯絡電話:04-22502127. 聯絡人:葉秋容. 聯絡電話:04-22502127. 發稿單位:地政司. 相關檔案. 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公告.pdf. pdf. 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odt. odt. 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總說明及修正規定對照表.pdf. pdf. 相關連結. 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公告. 回上一頁. 回最上面. ::: 網站安全政策.

  10.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中華民國90年9月3日內政部台(90)內中地字第9083626號公告(自公告6個月後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80次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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