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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附檔: 附表一、一般規定.PDF 附表二、塑膠材質之規定.PDF 附表三、乳品用容器、包裝材質之規定.PDF

  2.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第四條修正草案.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塑膠製食品容器及包裝不得回收後,再重複包裝食品販賣。 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不得有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含有異物或纖維剝落。 專供三歲以下嬰幼兒使用之食品器具及容器,不得添加鄰苯二甲酸二(2- 乙基己基) 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及鄰苯二甲酸丁苯甲酯(BBP)四種塑化劑。 嬰幼兒奶瓶不得使用含雙酚A (Bisphenol A)之塑膠材質。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應符合下列試驗標準: 一、 一般規定,如附表一。 二、 塑膠材質,除應符合一般規定外,另應符合附表二之規定。 三、 乳品用容器、包裝材質,除應符合一般規定外,另應符合附表三之規定。

  3. 2023年1月11日 · 發布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 發布日期:2023-01-11 | 更新日期:2023-01-11. 發布單位:食品組.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衛授食字第1111303439號令. 檔案下載. 發布令. 總說明. 對照表.

  4. 衛生福利部 (以下簡稱衛福部) (11)日發布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本次主要修正內容為增訂金屬合金類食品容器具之材質及溶出試驗標準並酌修現行標準第二條之文字敘述本案已歷經60日之評論期踐行預告程序即自公告發布日起實施發布日後於市面流通之產品應符合新訂標準本案於預告期間接獲各界所提之疑問以標準第二條有關塑膠材質不得回收使用之規定為主衛福部再次強調本條文原即禁止塑膠製食品容器具回收清洗後作為新包材再重新包裝為新的食品販售本次修正僅為酌修敘述並未變更管理範圍

  5. 食品容器具及包裝管理專區 > 1.衛生標準相關法規規範. 分類: 區域檢索: 共 1 筆資料, 第 1 / 1 頁 到 第 頁 送出. 公告資訊. 本署公告. 本署新聞. 維護公告. 活動訊息. 預告法規沿革區. 食藥闢謠專區. 食藥膨風廣告專區. 本署徵才. 重大政策. 科技計畫. 招標資訊. 新聞API服務. 國際與兩岸會議及研討會. 機關介紹. 署長介紹. 業務介紹. 使命、願景與目標. 機關聯絡資訊. 業務聯絡資訊. 署徽設計說明. 本署諮議或審議任務編組委員名單. 業務專區. 食品. 藥品. 醫療器材. 化粧品. 管制藥品. 區管理中心. 研究檢驗. 實驗室認證. 製藥工廠管理 (GMP/GDP) 邊境查驗專區. 企劃及科技管理.

  6.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文章更新日期 : 2017/01/04.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塑膠製食品容器及包裝不得回收使用。 第 三 條 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不得有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含有異物或纖維剝落。 第 四 條 專供3歲以下嬰幼兒使用之食品器具及容器,不得添加鄰苯二甲酸二 (2-乙基己基)酯 (DEHP)、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 (DNO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 (DBP)及鄰苯二甲酸丁苯甲酯 (BBP)等4種塑化劑。 第 五 條 嬰幼兒奶瓶不得使用含雙酚A (Bisphenol A)之塑膠材質。 第 六 條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應符合下列試驗標準: 一、一般規定: 二、塑膠類之規定: 三、乳品用容器、包裝之規定:

  7.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塑膠製食品容器及包裝不得回收使用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不得有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含有異物或纖維剝落專供3歲以下嬰幼兒使用之食品器具及容器,不得添加鄰苯二甲酸二(2- 乙基己基) 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及鄰苯二甲酸丁苯甲酯(BBP) 等4種塑化劑。 嬰幼兒奶瓶不得使用含雙酚A (Bisphenol A)之塑膠材質。 二、塑膠類之規定: 三、乳品用容器、包裝之規定: 乳品用之玻璃瓶。

  8. 第六條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應符合下列試驗標準: 一、一般規定: 修正第一款至第 三款文字,並刪 除表格,改以附 表一至附表三之 方式規範。 品名及 材質試驗項目 溶 出 試 驗 備註 原材料 及合格標準 溶 媒 溶出條件 項目及合格標準 器 具 應為無銅、鉛或其合 金被刮落之虞之構 造。 銅製或銅 合金製之 器具、容 器、包裝 除具有固有光澤且不 生銹者外,直接接觸 食品部應全面鍍 錫、鍍銀或經其它不 致產生衛生上危害之 適當處理。 鍍錫用錫 鉛:5%以下。 器具、容 器、包裝 之製造、 修補用金 屬 鉛:10%以下; 銻: 5%以下。 器具、容 器、包裝 之製造、 修補用焊 料 鉛:20%以下。

  9. 衛生福利部 (以下簡稱衛福部) (30)日預告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修正草案除為精進對金屬材質食品容器具之管理增訂金屬合金類食品容器具之材質及溶出試驗標準外並酌修現行標準第二條之文字敘述本草案將提供60日之評論期自公告發布日實施屆時於市面流通之產品即應符合所訂標準金屬合金類材質因普遍具有耐熱耐腐蝕易導熱等特性廣泛作為食品容器具用途為加強該類材質產品之管理衛福部參考國際間較為嚴格之規定擴大管理對象金屬罐擴及至所有金屬合金類材質並加嚴相關管理規定包括強化金屬材質之材質試驗規定增訂金屬合金類之重金屬溶出試驗規定等。 為使標準之內容呈現更為簡潔易讀,本次另重新調整標準之附表格式及部分文字敘述。

  10. gazette2.nat.gov.tw › EG_FileManager › eguploadpub行政院公報

    行政院公報.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衛授食字第1111303439號. 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 附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部 長 薛瑞元.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塑膠製食品容器及包裝不得回收後,再重複包裝食品販賣。 第 三 條 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不得有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含有異物或纖維剝落。 第 四 條 專供三歲以下嬰幼兒使用之食品器具及容器,不得添加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及鄰苯二甲酸丁苯甲酯(BBP)四種塑化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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