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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15 條. 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大法官解釋(舊制) 判例.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2. 公司除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七條規定外不得自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

  3. 公司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40%。 」按上開條文係90年11月12日修正者,其目的在於適度開放資金融通管道,使企業資金取得更多元化。 是以,符合上開規定其中一款之情形,即可為資金之貸與。 (經濟部94年8月22日經商字第09402122420號函) 貸與資金之認定事宜. 按公司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4.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公司法. 判例. 友善列印. 判例.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15 . 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5. 公司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40%。 」按上開條文係90年11月12日修正者,其目的在於適度開放資金融通管道,使企業資金取得更多元化。 是以,符合上開規定其中一款之情形,即可為資金之貸與。 (經濟部94年8月22日經商字第09402122420號函)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 ( 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 :::

  6. 2020年5月11日 · 公司法第15條規定:「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而如果公司違法放貸,則該借貸關係效力為何呢? 例如A公司違法放貸給C並於C的土地上設定抵押權,則該土地第二順位的押抵權人B可以主張該借貸關係無效,請求法院判決塗銷抵押權嗎? 實務多數見解,公司違法放貸尚非無效.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30號判決:「公司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公司之資金,除因公司間業務交易行為有融通資金之必要者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7. 15 Apr, 2021. 公司法第15條規定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說明: 依現行第二項規定,公司之資金雖不得貸與股東及其他個人 (自然人),卻得貸與非股東之法人,致實務上公司可透過非股東之法人轉借,爰修正除因業務交易行為有融通資金之必要得貸與他公司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為有效防止公司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及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乃配合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有關刑責之規定,將第三項之罰則,予以提高。

  8.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5 條. 公司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 公司之資金,除因公司間業務交易行為有融通資金之必要者外,不得貸與. 股東或任何他人。.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二項規定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 ...

  9. 1. 15條就公司設有貸放之限制以維持公司資本原則穩顧財務等目的。 2. 惟違法放貸之效力如何? (1)無效說(實務+通說) 違反15條之資金放貸,係屬公司權利能力以外之行為,對公司應不生效力,並依第二項之規定,公司負責人應負連帶返還責任及損害賠償責任。 (2)區分說(學說) 應區分不同款次定其效力,違反第一款應為無效,違反第二款之情形,因考量借款人未必有查證能力,基於保護交易安全目的,應例外解為有效。 🌹15條兩款之區分 第一款:業務往來情形,無公司貸方之總額限制; 第二款:短期融資情形,需貸與總額需受淨額百分之四十之限制。 rexlaw. 1 年前.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0. 為保障公司股東及債權人之權益,公司法第15 條第1項規定公司之資金, 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 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公司原則上依上述(1)、(2)外之規定外,不得將資金貸與任何人,因此資. 金貸與對象及金額之限制內涵說明如下: (1)貸與對象. 依公司法第15 條第1項規定公司資金貸與對象僅限於「與公司間有. 業務往來或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即貸與對象包括公司組織. 之法人股東及依商業登記法辦妥商業登記之商業( 即獨資或合夥等組織), 至於自然人股東及其他個人或團體組織,則在本項禁止之列。 至於外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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