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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3月5日 · 公聽會說明會與聽證會並不相同。 三者均為政府為做成政策決定而用來考察人民意見的方式,其中公聽會與說明會用於廣泛蒐集人民意見,比較像是一般的座談會。

  2. 2023年12月12日 · 一、公聽會是什麼?. 公聽會大多是行政機關為了蒐集意見,邀請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或專家學者等出席,類似於舉辦座談會的形式,程序上並無嚴格的法律規定,實務上,可區分為自辦與公辦兩種形式。. 依據都更條例第32條第2項、第3項及第48條規定可知,實施 ...

  3. 2011年9月5日 · 我國類似的的公開爭端解決機制有三種:聽證會公聽會以及公說會。 至於聽證會和公聽會之不同大約有以下幾個層面: (一)適用法規範圍:聽證依照行程法規定,僅有本法及其他法規規定時始適用,目前行程法僅有行政處分、法規命令、行政計畫等 ...

  4. 聽證會與公聽會的性質頗為類似,都是為解決爭端之公開機制,但聽證會相較公聽會,規定較嚴格,行政程序法規定,進行行政處分、討論法規命令 ...

  5. 所謂公聽會,是指行政或立法機關於審查議案之際,邀請政府官員、民間團體、專家學者或 利害關係人 到場 陳述意見 ,以作為審查議案之參考 [1] 。 例如土地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要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 所有權 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2] 。 另外,常跟公聽會一起提到的是「 聽證 」,如果從都市計畫的角度而言,公聽會與聽證會都屬於「民眾參與」政治權力的再分配,讓原本沒辦法發表意見、影響決策權力的民眾,可以對於政策提供建議,並被納入未來的政策實踐中,只是這兩者的參與作用與保障的方式不相同 [3] ,公聽會只是蒐集意見,對機關並沒有實際的拘束力。 註腳. 陳明燦(2018),《土地徵收導論》,第2版,頁69。 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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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20年10月7日 · 美國國會舉行聽證會的情形(圖片: wikimedia commons )。. 聽證在我國以行政聽證最為人所知,係以陳述意見作為該制度的核心要素,類似司法制度中的言詞辯論。. 參照《行政程序法》 第54條至第66條 之規定,聽證前必須有嚴謹的準備程序,包含公告與通知 ...

  8. 按照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的解釋,「聽證」是一種為聽證而召開的會議,是政府或國會為了解特殊事件或問題的真相,聽取有關人員的說明作證,而舉行的會議。 簡而言之,聽證就是行政所舉辦的言詞辯論程序。 相對之下,較為熟悉的「公聽會」,則定義為民意及行政機關針對各項重大議題,邀請民意代表、學者專家及一般大眾進行座談,廣為蒐集各方意見的座談會。 我國對於聽證程序的規範,主要規定於199 9年2月公布、2001年1月1日施行的行政程序法。 過去,都更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訂或變更後,送各級主管機關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日,並舉辦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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